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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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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行为

最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收费权转让从审批改为备案,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的事后监管,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

《通知》指出,公路收费权从审批到备案的转移,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政府职能的转变,激发交通运输市场的活力,拓宽交通运输行业的融资渠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审批项目,不得继续保留审批项目或设置备案先决条件。

该通知明确规定,转让方应在签署转让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国道收费权的转让须报交通部备案,国道以外其他道路收费权的转让须报省(区、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应当抄送省交通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过程和事后管理,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交通部将监督公路收费权转让的遵守和备案情况。主要监督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备案程序是否完成,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的转让进行抽查。

据了解,非法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非法转让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权、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核实属实的,交通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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