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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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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 ...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大型风机叶片运输效率,实现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耗、畅通无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京津冀地区大型风机叶片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策、交通管理和服务监管。

本指南所称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天津和河北。

第三条京津冀省交通厅应当明确许可部门负责受理和协调本省(市)重大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风机叶片运输车应当是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大型物体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配备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和必要的专业运输人员。

第5条 生产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的企业应满足基本大件运输的安全性能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检查,指导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制造商满足相关安全性能要求,并及时公布有问题车辆的状况。

第6条 对于因轴重、总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而不予登记的特种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凭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的规定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驾驶证。

第七条风机叶片启运前,承运人应当依法向许可部门申请大型运输许可。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道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要求。

第8条 跨地区的审批应在互联网上进行,货物原产省份应统一受理。沿线各省应限期并联审批。范叶片大型运输企业在跨省大型运输并联许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申请后,离境的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在期限届满前,审查承运人申请大型运输许可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二)审查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查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申报错误;

(四)经办人的委托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授权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检查车辆单轴平均轴重是否超过限值标准;其中,运输采用普通平板车,车辆单轴平均轴重不超过10000公斤或最大轴重不超过13000公斤;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一条线,两轴,八个轮胎)的平均轴重不超过18000公斤或最大轴重不超过20000公斤;如果使用普通的多轴多轮平车进行运输,可以参照多轴多轮液压平车来实施。

(六)检查货物是否是可分割的货物;

(7)检查货车和货物的外形图是否能清楚地显示货车和货物的外形尺寸;

(八)审查押运计划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押运车辆配置计划、押运人员配置计划、押运路线描述、详细押运操作规则、异常情况处理等。;

(九)检查承运人提交的证书信息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申请材料是正确的,他们将立即被接受。申请材料填写不正确、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承运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受理大型风机叶片运输申请后,应立即通过系统向沿线省级许可部门发布申请信息。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条沿线省级许可部门收到出发省许可部门下发的大型风机叶片运输申请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驶路线进行审查:

(一)审查交通线路、净空、桥梁、涵洞等技术条件、荷载等是否能满足大型运输车辆的需求;

(二)根据需要开展路线补充调查;

(三)申请可通行路线时,应及时向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反馈;

(四)申请路线无法通行时,应提出建议路线,并及时反馈至出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就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和护送方案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逾期未收到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11条 装载风机叶片后,承运人应通知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做好检查准备。起运地省级发证部门应在接到承运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的总体外形尺寸、总体质量、轴重等数据及押运方案进行检查。

许可部门正式审查与承运人通知准备审查之间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十二条核查不成的,由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验证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根据沿途省级许可部门的反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各省均允许通行,离境的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有省级航线需要调整的,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与相关省份沟通协调,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航线,并告知承运人;

(三)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离境的省级许可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四)沿线省级相关许可部门应再次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出发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承运人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14条 具有相同风扇叶片的大型运输车辆在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固定路线。如果加载风机叶片的加载方法和规格相同,不需要加固改造措施,大型运输企业可根据运输计划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理程序参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在投标运输时应选择具有大型物体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承运人只有在获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才能在道路上放行。

大型运输车辆应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根据押运方案采取押运措施。

第16条 鼓励申请人自己陪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陪同。承运人无法采取押运措施,确需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押运的,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公路沿线公路管理机构押运,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押运:

(一)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协调全程护航计划,协调沿途各省的护航时间、计划和人员;

(二)各省应做好押运队伍的分工,包括首席押运员、保安人员、引导人员等;

(三)各省在押运时应使用专业车辆,全程开启警示灯,并在实施前后引导大型运输车辆;

(四)各省在实施押运期间应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设备;

(五)省内通道的押运结束后,应与下一个省进行交接工作,并记录押运信息,确保押运工作的无缝衔接。

第17条 经批准的大型风机叶片运输车辆通过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通行费,通过其他收费方式的收费公路,按其他相应方式收取通行费。车辆和装载物品的相关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如发现大型运输车辆扇叶和装载物品的相关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大型运输许可部门或收费站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18条 对于非法超限运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以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

第五章服务监管

第19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审批条件,统一许可期限,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大型风机叶片运输企业的运输需求。

第20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主动联系辖区内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和相关大型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鼓励生产企业建立提前通知机制,及时获取生产企业的订单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提前组织运输招标。

风机叶片制造企业应向承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风机叶片外形尺寸和重量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型运输许可证的,除依法处理外,1年内不得申请大型运输许可证。

第21条 京津冀地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利用信用评分信息公示等方式对风机叶片运输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如果信用评分较低,可采取严格审查、核实或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申请大型运输许可证等措施。如果信用评分较高,可以采取优先处理、免检、及时审批等措施。扇叶运输企业制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相关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集,以相应企业的名义记录,并依法公示。

第22条 北京、天津、河北省交通和公安部门应通过平行许可制度,交流和共享大型运输许可申请信息,为许可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23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大型运输企业根据风机叶片设计图纸确定的相关指标,提前在网上申报许可,并争取在风机叶片装车前完成形式审查。装车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许可证,以保证风机叶片的及时装运。

第24条 京津冀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快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的衔接,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地区所有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梁和隧道尺寸、收费站和施工中断等信息,为大规模运输的申请、审批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25条 在大型运输许可中,许可机构在对通行路线、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检验时,不得向承运人收取检验费和检查费。大型运输车辆无实际道路财产损失的,不得收取补偿费。

第26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安排专业人员做好大型风机叶片运输咨询业务,并及时给予客户答复。大规模运输申请受理后,大规模运输来源省应作为申请的总协调人,负责协调材料审查和移交、路线调整、监督和反馈、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并在整个过程中为大型运输公司服务。如有必要,可向交通部申请协调。

第27条 北京、天津、河北省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指南内容,接受全社会监督。做好大型风电运输许可审批的监管工作,运用定期抽查、巡视检查、暗访等方式检查各岗位大型风电运输业务的处理情况,及时解决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接受和处理客户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北京、天津、河北省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机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大型运输许可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省(区、市)大型运输许可部门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大型风机叶片运输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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