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努力解决基础设施短缺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二、三中全会精神。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努力弥补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不足,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有效投资在优化供给结构中的关键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围绕消除贫困、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快实施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重大建设计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在重点领域预留一批重大项目,以弥补不足。
二是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加快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设施、水电接入、资金落实力度。
三是确保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避免形成“三心二意”的项目。我们将坚决努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我们将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确保在建工程中真正必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合理融资需求。
第四,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建立了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和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衔接,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和重大短板项目。
五是增加对在建项目和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补充短板。金融机构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为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在建必要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六是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的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撤贷、压贷或停贷。
七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尽快推进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清晰、商业潜力大的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卫生、养老等服务供给。
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利用社会资本,特别是私人投资,弥补重大项目的不足。
九是深化投资领域的“放松管制”改革。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各类投资审批项目将实行“一个编码、一个受理、一个网通办公”,有效缩短审批时间。
十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违反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