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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和执行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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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们必须看到,现有的“国道”体系架构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内容上都已不能满足新时期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现在,我想就《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一是现有的“国道”受原有经济体制和旧思想的影响和制约,存在许多传统的局限和不足。首先,从概念上讲,目前的“国道”是以“市场准入”和“许可证”为指导,而不是“市场资源配置”和“对旅客和货物的需求”。因此,许多法规不能适应和满足新时代道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式和新模式。例如,智能交通、城乡客运一体化(公共交通旅游)、互联网货运、网络租赁、无车承运等。2.从系统结构上看,目前的“国道”风格较低,层次混乱。可以说,宏观不是“宏观”,微观是“剩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毫无疑问,正是现行的《客运条例》和《货运条例》等诸多法规的“整合”和“堆积”,导致了当前道路运输无法在“市场资源配置”和“需求”空间进行调整和创新。如“商业运输”和市场准入条例。2.改进建议:对现行“国道”的修改,应改革和调整以“经营运输”和“市场准入”为导向的弊端,代之以“市场资源配置”和“开放需求”,并以“否定列表”的形式作为原则:1 .从系统结构的修改开始,“宏观”由交通政策、导向、运营类型和模式等引导。“微观”结合了“负面清单”的概念,侧重于运输市场的监管。2.就内涵和外延而言,“国道”应该为客货运输、公共交通旅游、互联网货运、网络租赁、非车辆载体等各种“实施细则”和“条例”的运行和调整提供足够的空间,而不是以“许可”固化为条件的现行“条例”,从而将开放性、共享性和多样性作为道路运输的指导方针和规范。3、有关操作规程、安全、标准、技术等各类要求不应写入“国道”。4.“国道”应为未来中国“交通法”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并预留空间。毕竟,“国道”是“上位法”和各种“细则”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一条先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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