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监管局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货运行业失信惩戒联合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货运业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交通货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监管局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相关司局, 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发表意见: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运输货运处100824 2。电子邮件:yswlxy@163.com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19大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加快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联合失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措施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年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联合失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金彩桂[〔2017〕17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中存在严重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553号)等20个部门要求建立失信行为联合纪律处分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完善违规和失信行为纪律处分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的“黑名单”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的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不诚信者”)因其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信用限制和联合处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失信行为相对轻微、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纳入诚信重点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对象名单”),并加强监管。根据违法失信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已被列入其他行业或领域“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被列入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黑名单”。(二)运输货运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配送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货运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相关人员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黑名单”的管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国信用”网站,开展“黑名单”的收集、交流和发布,推动联合处罚的实施。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制定“黑名单”认定标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直属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黑名单”的管理。(4)将被认定为交通货运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交通货运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实施联合处罚。(5)公安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认定标准。交通部负责制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站(港)业务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商务部负责制定国际货运代理领域的“黑名单”认定标准。海关总署负责制定报关单位“黑名单”认定标准;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中国民航总局负责制定民航运输和机场运营“黑名单”认定标准。国家邮政局负责制定邮政投递领域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不诚实主体列入“黑名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后,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4 .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及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企业。5.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20%或者50%的驾驶员及其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企业。6.驾照被吊销的人。7.因为得了12分而被降级的司机。8.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行政拘留的人及其道路运输企业。9 .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10.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七)道路运输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货运车辆在一年内非法运输三次以上。2.货运车辆驾驶员一年内非法运输三次以上的。3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非法运输货运车辆超过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4.教唆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在一年内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源头单位、大型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7.因阻碍交通、强行打卡、暴力抗拒法律、损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8 .因违章超载造成重大事故并承担同等责任。9.暴力反抗会导致死亡或伤害。(八)水路运输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相关许可证。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有3起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交通安全生产“黑名单”。4.在申请与交通运输有关的行政许可和财政补贴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谎报重要事项的。5 .伪造、涂改、出售、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6 .未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有7起欺诈案件。8.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从业资格或者相关许可文件的。9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九)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危险货物/污染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时(发货人应离开港口,承运人应进入港口)欺骗或谎报违法行为的主体(一个日历年度内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2.伪造船舶合法证书和文件的船舶。3 .未如实记录防污文件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4.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当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和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五次以上)。(一)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报告,造成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运输事故的;(二)欺骗、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3)使用他人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申请;(4)负责重大危险品事故;(五)出借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给他人使用的;(六)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7)对谎报和隐瞒危险品负责。6.集装箱包装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出具《集装箱包装证书》,造成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装卸、运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欺骗、伪造或者提供虚假《集装箱包装证书》的;(三)冒用他人检验证书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的;(四)将审查员的账号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五)为非个体经营单位装载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6)现场检验前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7.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海事管理机构督促的事项的。8.船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失踪),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9.三分之一或更多由航运公司管理的船只被列为关键跟踪船只。10.船舶公司对其管理的船舶有违法行为后,拒绝或者逃避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1.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出租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从事经营或者其他相关活动。12.船舶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或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仍未整改的。13.船舶、水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向船舶、水设施建造或者改建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十)在进出口报关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有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2.非报关企业在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海关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文件总票数千分之一,并被处以二次以上十万元以上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累计一百万元以上海关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报关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和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以上,或者海关行政处罚总额超过十万元的。3.未缴纳税款和罚款。4.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倍多。5.经现场检查,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无法与企业联系。6.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7.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规定,拒绝配合海关调查的。8.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9 .欺诈、伪造企业信用信息。10 .被认定为不诚实企业的其他海关。(11)在铁路运输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诚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将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谎报或者隐匿的。(二)铁路运输托运人载运普通货物中的危险货物或者危险货物中的违禁货物两次以上的。3.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隐瞒货物的名称、性质和重量,或者超过规定重量装载或者包装货物,造成事故的。4.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非危险货物装卸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承运未经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造成事故的。(十二)在民用航空运输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因非法运输危险货物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且拒绝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认定程序(十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直属的有关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运输和货运业“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商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认定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的“黑名单”。(14)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公民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信息,作为认定“黑名单”的参考。(十五)鉴定部门(单位)应当在“黑名单”被鉴定前,予以公布或者以其他有效手段告知不诚实主体。公示期间如无异议,鉴定单位应按程序逐级提交“黑名单”信息。不诚实主体投诉的,认定单位应当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采纳,并告知结果。未最终确定的,暂不列入“黑名单”。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四、“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发布(16)“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企业身份代码(LEI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国籍身份号码)、直接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员工)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第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包括认定不诚实违法行为的事实、部门(单位)、依据、日期和效力。(十七)认定部门(单位)应当将认定的“黑名单”信息逐级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将该领域新生成的“黑名单”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8)“中国信贷”网站将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向公众公布被视为有效的“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发布名单信息的时限与名单有效期一致。五、实行联合处罚(19)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签署“备忘录”,向各部门、各单位提供“黑名单”。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有责任惩罚他们。(20)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货运服务平台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查询和使用“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不诚信主体实施市场、行业和社会限制及处罚。(21)签署谅解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去年联合处罚的实施情况反馈给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清理实施“黑名单”联合处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六、“黑名单”的撤销和权益保护(23)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四)“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后,认定单位、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将及时将失信主体从“黑名单”中清除。(二十五)“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主要失信者可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不诚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可以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如果注册部门(单位)确认同意修复,不诚实的主体可以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认定部门(单位)将从“黑名单”中删除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6)如果注册部门(单位)同意提前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移除,应立即将信息逐级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由国家相关部门推送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