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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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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新时期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货运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年第73号)的要求,近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和处罚,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更好地实施,特作如下解释:1 .《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符合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治超治超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年第124号)。《车辆、挂车和汽车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明确作为车辆荷载限值标准,实现了车辆生产和使用标准、公路超限控制和交通警察超载控制识别标准的统一,为道路警察的联合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公路货车非法超载。道路警察联合执法机制在专项行动中得到检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一些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罚款监管等。,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人民的强烈反映。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要求清理和减少各种检查和罚款,以创造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货运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年第73号),明确要求道路货运执法规范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交通部、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和部署,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公路执法超标准罚款问题,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近期正式发布。《实施意见》从系统部署的角度设计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框架。《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纪律要求、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全面规范道路警察联合执法机制,减少和消除多重执法和重复处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增强人们的安全感、收益感和幸福感。第二,联合执法机制的核心内容是界定联合执法的对象。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道路警察越权执法、超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识别标准》的涉及车辆和货物总体质量的违法行为。对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分别依法处理。例如,大型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和服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服务。二是界定定点联合执法模式。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确定联合站执法的超限检查站,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联合站执法。对未实施站内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查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发现和监督违法行为的消除,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场实施处罚和记分。换句话说,无论超限检测站是派交警还是通知交警到站处理,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创新移动联合执法机制。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道路,要求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咨询机制,随时开展联合流量检测,并提高重点区域的检测频率。发现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超限检测点,按照车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进行检测处理。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监控,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联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和整改。四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进行称重并督促其返回。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交通和公安部门组织和指导公路管理单位实施称重和退货工作。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入口检查设备,拒绝非法超载车辆进入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联合执法流程进行处理。各地可采取特殊措施,说服返回车道,在站内掉头,倒出称重车道,或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的普通公路上设置检测车道,以保证收费站的通行效率。第五,加强源头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货车装载的检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单位周围路网流量的联合执法。第六是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管理和联合处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处罚信息,并抄送车辆注册地省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站点经营者依法实施“四分之一处罚”。各地交通部门要加快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严重违法、不诚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及相关责任主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应在“信用流量”网站上公布。三、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之一是要求各地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货运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执法”。《实施意见》对联合执法机制的框架和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地区治超工作的主体。省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严格遵守联合执法的纪律。实施法治联合执法常态化和制度化的目的是促进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优化经营环境。《实施意见》主要从规范联合执法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纪律两个方面对公路、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十不”纪律要求,即不制定和执行与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无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执法行为;不准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不准制定和实施罚款收缴和合并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同一违法行为不允许重复罚款;非法超载但未卸载的车辆将不会被罚款。严禁非法收取超限检查费、停车费、通行费等费用;不准超期扣留非法超载车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外,不允许对车辆超限超载违章进行现场处罚。原则上,所有车辆超限超载违章的现场检查处罚都应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三是按规定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逐渐凸显。许多路段没有配备超限检测站,这影响了联合执法的实施。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的要求。超限检测点是开展移动联合执法时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罚的重要场所。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意见附件3详细描述了超限检测点的功能定位和要求。需要强调的是,设立超限检测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服务,打击非法运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便于及时发现和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并对附近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四是制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和优化方案。超载车辆的行驶状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与道路货运的流向、路网结构、超载车辆的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进行总体规划和科学布局。超限检测站(点)运行后,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定期进行运行后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对站(点)进行合理调整。第五,加快道路管理、交通运输和交通警察执法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目前,公路管理、交通管理、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程度不高,统一的基础资源库尚未形成,大数据技术不足以支撑和执法,制约了“四分之一罚”和“一分信用”的深入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非法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传输,不断提高执法科技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六是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货运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完善道路货运执法的金融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对执法经费的保障,从根本上减少营利性执法行为和罚款乱收费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现象,进一步规范执法过度行为。四、关键问题注意事项一是关于引导车辆进入车站进行检查。交警和公路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和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查,货运车辆应当积极配合。为防止超限检测影响其他社会车辆的正常通行,各地要逐步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立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自愿进站检测。为防止货运车辆通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逃避安检,发现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安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检查自己道路上的货运车辆的问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对道路运输及其相关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源头监管是其主要职责。为避免重复罚款,《实施意见》规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在道路上检查货运车辆,但可根据当地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参与联合执法。第三个是关于几个特殊车辆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超载进行处罚。非法运输新鲜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在通过收费公路时,运输时间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过非收费公路时,批评教育优先,暂不处罚。对于特殊车辆,如运载标准集装箱拖车和低板半拖车的列车,最近的焦点是车辆和货物的总质量是否超过负荷极限标准,暂时不进行外部尺寸检查。接下来,按照“逐步退出、更新、置换”的思路,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安排,有序推进,不断优化道路货运设备和运力结构。附件:交通运输部解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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