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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 杜绝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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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第一货运全媒体新闻(微信:cn156news)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道路管理条例〉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条例》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交通部进一步统一了对《条例》实施的认识。其中,在以往有争议的超限识别标准的基础上,交通部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执行超限识别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超限超载判定标准,确保全国统一标准,坚决杜绝任意提高或降低超限超载控制标准的行为。这是对一些地方实施一个文件和两套标准的另一种统一理解。在执行标准方面,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忽略了国家标准对四轴车辆的31吨限制,采用36吨作为全市四轴车辆超限的判定标准。一些省级司机强烈抗议并表达了他们的不满。在处罚标准方面,该标准规定,如果车辆总重量超过限值但不超过1000公斤,应给予警告。超过1000公斤的,每1000公斤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然而,广东、陕西等地有不同的处罚标准。《条例》规定,货物总质量超过限量但不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汽车和货物的总质量超过1吨限额的,应当从限额中计算。超过限额的每吨罚款500元,不足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在监督和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释放。例如,如果带有双轴拖拉机驱动轴的六轴列车上的货物总质量达到49吨但小于50吨,则应处以警告罚款。50吨以上51吨以下的,罚款500元;达51吨不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依此类推,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资料来源:中国商用汽车网综合版)以下是原公告:全国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 杜绝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行为

全国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 杜绝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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