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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金:把准脉搏 精准发力 全面加强超限超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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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道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超载货车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改装和超载货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18项具体措施,并决定开展三项专项行动。为何要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载控制?控制过剩的新措施和措施是什么?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意见》的执行?为使广大公众对这一政策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国家治超领导小组成员、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对《意见》作了深入解读。吴德金:把准脉搏 精准发力 全面加强超限超载治理 1。控制非法超载的必要性被认为是道路的头号杀手。非法超载不仅严重破坏道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的非正常发展。依法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超载的控制刻不容缓。首先,交通事故很容易诱发。超载和超载车辆长期超载运行,制动和运行安全性能相对较低。它们容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断裂、车轴断裂等危险情况,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据统计,80%以上的卡车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超载引起的。第二,道路的使用寿命将大大缩短。超载车辆的荷载通常远远高于道路和桥梁的设计荷载。道路的频繁行驶会造成路面损坏和桥梁断裂,大大缩短道路的正常使用寿命,导致大中修提前。据估计,如果公路上的车辆超载50%,公路的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80%左右。以通用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寿命为例,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5年,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中国货运市场开放较早,由于宏观调控不完善,导致供需失衡,多车少货,运输能力过剩,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导致运价较低,而运价的下降刺激了车辆超载,超载被用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低运价和低运价的恶性循环。即使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运价过低,原本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要通过公路运输,加剧了内部竞争,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秩序。第四是汽车工业的异常发展。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一些货运经营者在购买车辆时通常会选择马力大、载重大的卡车。然而,为了开拓市场,迎合购车者的逐利心理,一些汽车制造和改装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任意生产和改装大吨位、小车轴的重型汽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甚至任意提供同类型汽车的产品认证。这严重阻碍了车辆的升级和结构调整,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高档化方向发展。二是深入理解《意见》的内涵,确立了“严格履行地方政府主要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全过程监管”的总体思路。《意见》提出了“基本消除非法改装货车,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家及省级干线公路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超载,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顺畅、执行力度强、科学长效的超载治理体系”的目标。(一)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长期以来,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车辆轴重和道路桥梁承载能力进行超载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根据驾驶证上标注的质量进行超载管理。此外,2004年,国家颁布了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1589),提出了车辆生产标准。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各部门仍然遵循各自的标准,导致超限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管理和车辆生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群众的强烈反映。这一意见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结合新修订的《车辆、挂车和动车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制》(GB1589),统一了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和鉴定标准,并将六轴及以上车辆的重量限制从55吨改为49吨,统一了车辆管理和生产标准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执法标准。(2)在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装载这两个源头控制超载是一场非常艰难的战斗。超载的深层原因尚未完全消除。特别是,卡车的非法改装和货运源头的非法装载仍然相对严重,给道路执法带来巨大压力。不能控制源头,只靠道路执法,不能从根本上控制非法超载。根据意见,责任主体在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市场准入、检验、使用、路面检查和执法等与超载相关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逐一落实。意见明确了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超载控制将向前推进,非法超载将从源头上得到遏制,超载控制将从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攻击。一是要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的监管。重点组织卡车生产和改装,集中清理销售企业和产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完善和完善车辆生产监管体系,规范车辆产品许可和认证、特种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法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查处非法经营、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组装改装和修理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卡车登记和检查。不符合标准且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未通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报告。加强营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测试。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调查和整改,发现违法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要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货运园区等货物配送中心的检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单位,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和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进驻、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道路超载车辆;清理和取缔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场和其他货物分发站,防止卡车中途装载。(3)构建道路联合执法合作机制道路执法是防止非法超载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必须大力推广。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地区的道路执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道路监控网络不完善、道路警察联合机制不完善、执法手段单一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的有效性。围绕这些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重点是完善监控网络和加强处罚措施,使道路执法真正发挥防火墙的作用。一是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目前,治超工作出现了新的趋势。为了逃避检查,大量违章和超载车辆从高速公路转移到普通的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甚至农村公路,对道路造成巨大破坏。因此,迫切需要根据三大路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对于普通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将主要结合公路网的发展变化,对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农村道路,主要的指导方针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改善高防护设施,以防止重型车辆进入。对于高速公路,主要实施高速公路入口检查管理,禁止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与此同时,鼓励探索安装技术监测设备,查明超载高发生率,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和整改,并加强场外监督。二是加强道路联合执法。完善道路警察联合执法合作机制,依托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促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对经检查确认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称重卸车单,依法进行处罚和评分后放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交通堵塞、强行打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执行“四分之一罚款”。建立健全车辆登记、市场准入和道路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车辆超载的,除责令其卸载并依法处罚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公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运输三次以上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员,以及一年内违法运输本单位货运车辆10%以上的运输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法对货运站点经营者进行处罚。因超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桥梁倒塌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加强大型运输许可便利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发电设备、大型零部件等不可拆卸物品的车辆(以下简称大型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许可,采取必要措施后,可以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在公路上行驶。在实践中,大型运输许可证管理存在程序复杂、处理时间长等问题。,尤其是跨省的大规模运输,这一点更为突出。为了更好地为许可提供便利服务,交通部在《意见》框架下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条例》,重点是简化管理和下放权力、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以人为本等。系统地规定大型运输许可证的管理,并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措施。如实行大型运输许可层级管理,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处理时限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引导各地建立超限运输许可证管理平台,提供网上申请提交、加工进度实时查询、许可证网上打印等便捷服务。建立省际联合许可审批机制。跨省大型运输申请,由起运地受理发证,并负责沿线联合审批,实现全国一次通过。目前,交通部正在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跨省大型运输联合审批试点工作。(5)共同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控制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对违法超载行为往往采取行政处罚,缺乏威慑力。结合国家正在推进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过剩的管理,用守信激励约束机制作为奖惩手段,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运输企业相关信息公示,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信用信息将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将依法予以限制或取缔。探索实施超载车辆保险费率浮动制度。(6)在总结2004年以来全国治超工作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起草了开展三项专项行动的《意见》。其内容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治超治超车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新时期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的要求和全面政策落实、精确施力的治超理念。为确保《意见》的实施效果,近期将开展三项专项行动。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打击非法改装卡车。通过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和使用的监管,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的形成。第二,交通部和公安部将发起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超载的卡车。全面推进道路警察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非法行驶。第三,交通部和其他相关部委将对车辆运输车辆开展为期两年的联合执法行动,该行动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要督促企业限期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改造为“单排车”。在第二阶段,将敦促企业按照英国1589标准的要求,将“单排车辆”改造成标准化车型。(7)加强对非法改装和超载的监督和评估。主观上,道路货运企业、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突破安全底线。客观上也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完善、监管职责未落实等问题。特别是在多年超高压治理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超高压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源头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超高压威慑力量不足,部门间权责分散,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责任尚未完全落实,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改造和超限额超载的利益驱动。应该说,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措施已经出台,比较完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比较明确。关键在于实施和执行。下一阶段,国家监察厅将制定国家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各部委深入各地区一线开展监督检查。同时,五部委还将加快建立和完善系统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监督检查活动,确保各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不走样执行政策,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期完成工作。发现车辆非法改装和超载,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认真查处车辆生产、改装、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吴德金:把准脉搏 精准发力 全面加强超限超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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