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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规定》征求意见稿 还有哪些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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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货运全媒体,现代货运(微信:cn 156新闻记者林海)5月26日,交通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据第一货运全媒体《现代货运报》(微信:cn156news)记者了解,该条例对原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条例》(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原条例)和《道路大型物品运输管理办法》(交大发1995年第11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合并。一个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和讨论的方式,组织一些成员单位对《条例》进行深入讨论,认为《条例》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他们认为。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澄清,一些不合理的条款需要进一步修改。(1)建议完善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标准。建议第3条第8款,“对于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货物总质量超过49000公斤。”它被修改为“六轴及以上的汽车和火车的总质量超过55,000公斤”。原因:关于车辆和货物总质量的规定严重偏离了公共运输部2004年第45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控制的通知》。汽车和挂车平行轴载荷的最大容许轴载荷偏差大于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载荷和质量限值》。例如,现有的6轴汽车可以达到55吨的总质量,新的规定只允许49吨,每辆车运载6吨比目前的35吨,只有29吨。降低近20%将对货运成本产生巨大影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路的通过能力下降了20%,形成了公路通过能力不增反减的倒退局面。因此,建议继续执行公交司2004年第45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载和超载集中管理的通知》:“六轴及以上车辆总质量超过55,000公斤。”它被认为是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规定》征求意见稿 还有哪些待商榷?

(2)建议向出发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建议: (一)第九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向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第九条第二款“在省、自治区内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内跨设区的市、县进行运输的,应当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跨省、自治区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的城市进行运输的,应当向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第九条第三款“在设区的市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在设区的市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原因:随着跨省大型运输平行许可试点工作的推进,在互联网+环境下,全国超限运输网络可以实现。今后,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将在网上应用,纸质申请也可以与网络同步。因此,无论是跨省、市、区的,都要向出发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建议依法解决道路运输车辆超限问题。建议在第十一条末尾增加一款:“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车辆牌照或者临时牌照号码。”原因:超限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第45条(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道路上临时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临时行驶证:“因轴重、总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不予登记的特种机动车”第四款超限运输车辆的要求属于特种车辆的范畴。因此,申办临时车牌号码具有条件和法律依据。(4)顺序调整建议:第十二条“大型运输车辆装载单个不可拆卸物品,在不改变原有超限情况的前提下,装载多个相同品种的不可拆卸物品的,视为装载不可拆卸物品。”本条建议称为第4条第4款。原因:调整后,更符合术语的表达和理解。(5)建议放宽通过桥梁的车辆和货物总质量的检查条件。建议:(1)第14条“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不超过10万公斤的大型运输车辆在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并通过不低于一级公路车辆荷载且技术状态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的桥梁时,原则上不需要检查公路设施的承载能力。”修改为:“原则上,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不超过200000公斤的大型运输车辆在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并通过荷载不低于一级公路车辆的桥梁,且技术状态为一级或二级,则无需检查公路设施的承载能力。”。原因:车辆和货物的总质量超过100吨,甚至数百吨,甚至数千吨的运输车辆已经成为常态。如果通过桥梁检查重量约为45吨、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这一工作量将导致公路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和运输企业投入不可估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道路和桥梁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得到了提高。因此,对于总质量小于200吨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满足轴重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检查公路设施的承载能力是合理的。总之,如果规定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一级公路车辆荷载下通过,且技术状态评定为一级或二级桥梁,则检查公路设施的承载能力有些保守。(6)建议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检查数据,如公路设施图纸。第十四条“负责公路设施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修改为:“负责公路设施养护和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检查数据,如公路设施图纸。”原因:在检查过程中,公路设施原始数据非常重要,非公路管理机构(企业)很难获得。因此,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企业应当为检查公路设施提供必要的公路设施图纸和其他资料。(七)关于缩短行政许可期限的建议: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运输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内提出,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运输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工作日(2)第17条第2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运输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最长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同日内提出,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运输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3)第17条第3款"...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运输实行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同日内提出,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运输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最长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四)第十八条“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途经公路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申请后,应当在同一天内,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途经公路沿线。”。(五)第十八条“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出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修改为“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出发地点的公路管理机构反馈。”。原因:大中型项目的运输大多是为了国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许多项目的建设周期非常紧凑。如果大中型项目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将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另一个例子是,许多运输项目都受到非常一致的投标和运输。由于运输许可证的处理时间过长,超过了限制,施工期被推迟,罚款也很高。情节严重的,运输合同终止。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为行政审批插上了提高质量和效率的翅膀,加快超限运输许可审批势在必行。(8)建议增加传动轴的轴重:第19条第2款“使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平均轴重(一条线,两轴,八个轮胎)超过18000公斤或最大轴重超过20000公斤;”修改为:“如果使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各轴(一条线、两个轴、八个轮胎)的平均轴载超过18000公斤或最大轴载超过20000公斤(驱动桥除外)。”。原因:超限运输车辆一般采用全挂车组的形式。为了增强拖拉机驱动轮在地面上的摩擦力,更好地发挥拖拉机的动力,特别是超限车辆爬坡的安全性和未铺路面的通行性,通常的方法是在传动轴上增加配重。拖拉机驱动轴的当前标准配置通常为16000千克(一条线,一个轴,四个轮胎),并且拖拉机的轮胎比轴平板车的轮胎大得多(最小1200-24),每个轮胎4000千克。6×6驱动10个轮胎的总质量为40000公斤,8×8驱动12个轮胎的总质量为48000公斤。因此,驱动轴的负载通常略高于其他轴的负载。(9)建议考虑超限检测设备的误差建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车辆和货物的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值标准,但不超过1000公斤的,应当予以警告;超过1000公斤的,每超过1000公斤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修改为“车辆和货物的总质量超过本条例第三条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值,但不超过车辆和货物总质量的3%的,予以警告;超过汽车、货物总质量3%的,每超过3%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原因:公路管理机构检测设备不准确的现象普遍存在,检测值与车辆和货物的实际总质量存在误差。因此,考虑到地磅的误差,总重量超过车辆和货物总重量的3%,处以罚款更为合理。与并购前的版本相比,《条例》中的哪些条款更有利于大型货运业的发展?行业组织对讨论结果进行了总结,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单程交通《规定》概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输,应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受理、组织、协调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联合审批,必要时由交通部组织协调办理。(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由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以移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二)跨区(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当地(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由当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六条)进度:《规定》不仅有效提高了审批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大大减轻了承运人办理证书的工作量。与此同时,大型货运企业迎来了“一关”的曙光。(2)统一费率《规定》摘要:对于经批准的大型运输车辆,收费公路按照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基本费率标准收取通行费。...(第二十六条)原《条例》:超限运输车辆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28条)进展:过去基于重量的收费的不一致的费率和有限的酌处权是大规模货运成本高的原因之一。(3)科学执法《条例》摘要: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车辆超限检测检验费。对依法应当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收取停车费。(第三十九条)原《规定》:对扣押超限车辆是否收取停车费没有明确规定。进展:建议对扣押车辆不收取超限检验费、停车费和保管费,如果检验设备不合格,监测数据将不作为执法依据。这表明交通系统本身在执法方面更严格、更科学、更合理。(4)明确《条例》的“属性”摘要: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为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第28条)原《规定》:未提及。进展:该条款的提案宣称“公路”这一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是为公众和公路使用者服务,从而将“管理”和“使用”的对立双方转化为“和谐”和“互助”双方。这篇文章发表于同期6月10日的《现代货运》A4 超限《规定》征求意见稿 还有哪些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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