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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受关注 存在问题咋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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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第一货运全媒体新闻(微信:cn156news)个人理解,非车辆运输是指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没有车辆运输的货运运输企业或主体。“NVOCC”目前只是一个“概念”。因为“NVOCC”目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换句话说,它不具备“从事货物运输”的真正含义或独立的经营资格。“无车承运人”受关注 存在问题咋化解根据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22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经审查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法规不允许“非汽车运输”。只有买车才能解决货物运输的“资格”问题。这个概念是如何形成的?“NVOCC”的概念源于罗宾逊公司概念的引入。其突出特点是“道路运输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核心在于承运人与运输工具的存在与否无关。罗宾逊的“无车承运人”概念在于“承运人”,即承担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无车”,即所谓的“轻资产”模式。其次,国家的“业务增加”对“无车日”运营模式的影响。在交通行业实施“企业对企业”政策后,例如,基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行业,公司从事卡车实时定位、交通过程监控、资源整合、供应链服务等新形式。,税务部门认为你是一个没有汽车的“货运代理”,只能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而客户需要11%的发票。因此,要求运输部门认可“非车辆承运人”的格式,并认可其具有承运人的“运输资格”,以便能够开具11%的发票。为什么它被广泛关注?2013年6月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第349号《关于交通运输促进货运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确认NVOCC的法律地位,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整合货运资源的作用,推动其向现代货运服务提供商转型。关于“无车承运人”问题,交通部等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调查,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在今年4月公布的第36号《营业税改征加征》文件中,货运代理服务首次被分为非运输工具服务和货运代理服务。有人明确指出,非运输工具服务根据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非运输工具承运人在税法中的地位首次得到澄清。据报道,非车辆承运人试点预计将于本月底开始。进入试点名单的非车辆承运人将获得非车辆承运人的“身份证”,并可按11%缴纳增值税。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否需要审批?关于“NVOCC”是否需要批准,仍有很多争议。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增加“非汽车承运人”执照是“多余的”。首先,“NVOCC”本质上是一个“虚假命题”,这导致这一概念的兴起主要是由于“营业税改增”的税率差异和客观上的“不公平”现象。第二,“货运代理”本质上是一个运输服务的问题,许多依靠“互联网加货运代理”发展壮大的新型公司应该具备“货物运输”资格,自然要赋予“承运人”资格。当然,这主要取决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对国道“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规定的修订。问题2:如何管理“无车承运人”?如果“NVOCC”没有新的许可证,会不会有管理问题?我不这样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原因是,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他们有约束力,就像“普通公路货运”企业一样。《国家公路法》、《合同法》和《税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所谓的“非车辆承运人”的运营进行全面控制和覆盖。与拥有更多法律法规的“车辆”承运商相比,他们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和规范。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当前“精简机构、下放权力”的趋势,我们应该谨慎增加许可。“NVOCC”原本不是“新事物”。但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货运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创新转型,货运业的所有形式和模式都应该像“网络承包专车”一样,一定会冲破各种障碍,顺应市场,获得“合法地位”,进一步发展。这篇文章发表于5月20日同一时期的《现代货运-2》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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