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下发《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日前,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交通领域政府采购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范了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承担主体、采购内容和程序、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这将积极、稳步、规范、有序地推动政府在公路水运领域的服务采购,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交通部财务审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部财政审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部分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政府公共服务将从“直接提供”转变为“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承担。这将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管理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公路水路交通服务市场供给体系”。根据国务院推进政府采购服务的部署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服务体系,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的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纳入服务范围据介绍,《意见》根据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政府从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运输服务,主要是从各级交通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购买。承接主体是具有公路水路运输服务能力,在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列为公益性二类或者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社会力量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意见》,购买服务内容的一些事宜将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政府收费还贷的公路服务区的经营和管理,都包括在公路服务事项中。公共水道的维护疏浚和障碍物和河床的清理包括在水道服务中。运输服务包括农村客运轮渡服务、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等。在事务管理方面,"在舆论监督、公路和水路、战略和政策研究以及专题研究领域,主要运输政策的宣传以及调查和统计分析已成为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人说。《意见》明确指出,公路水路运输服务采购主体将按照方法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采购机制,服务采购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意见》指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监督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服务。具体内容如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规范有序推进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政府采购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年第96号)、《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年第96号)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运输领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大意义,是中央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交通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它的特点是服务范围广,服务范围广,服务投资大。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公路水运领域的部分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将从“直接提供”向“购买服务”转移,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移交给社会力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领域治理和提供交通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道路水路交通服务市场供给体系。2.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服务部署的要求,围绕“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安全交通”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社会服务分离,进一步放开服务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推进公路水路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现代运输市场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服务。(2)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路水运领域政府采购服务体系,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将显著提高。(3)基本原则。政府购买公路水路运输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积极、稳步、有序实施。根据公路水路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要准确把握运输服务的需求特征、供给模式和承载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扩大服务采购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体系,明确采购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规划、精心测算,明确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引入服务接受者评价和反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放选择和动态调整。根据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是通过竞争性选择来选择的,以确保合格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消除阻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水平。三、主要工作(一)购买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各级交通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服务。(2)承担主体。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是有能力提供道路水路运输服务并经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机构分类改革应列为公益性二类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和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的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进行科学选择。(3)购买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其他不宜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的行政机构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下列道路、水路运输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逐步移交给社会力量:道路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政府还贷(债务)收费公路服务区管理、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公路信息服务等服务。2.水路服务。包括公共航道维护疏浚、清障扫床、建筑物修缮维护、航道设备(航标除外)维护与维修、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检测与维护、航道信息服务等服务。3.运输服务。包括道路客运站运营管理、农村客运轮渡轮渡服务、城市客运站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出租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客运信息服务、货物货运公共信息服务、交通服务监管电话系统信息服务和运营管理等服务事项。4.事务管理很重要。包括公路水运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标准与规范研究、战略与政策研究、规划与编制、研究课题、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价、重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后评价、法律服务、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绩效评估、信息化建设与维护、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与评估(评审)、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及技术与辅助服务如舆情监测、代理货运服务、综合外事服务等。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运输服务的范围应当根据功能性质确定,并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交通运输部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移交给公益性事业单位。(4)采购程序。买方应按照方法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的道路水路运输服务采购机制。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政府采购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的市场发展水平、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禁止转包。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提供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选最佳项目计划。采购方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采购服务的范围、目标、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要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价格变动小的服务项目,在保证年度预算资金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约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建立和完善以项目预算、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督、绩效评估、成本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服务采购流程。加强对承担主体服务全过程的监控和对绩效及服务结果的检查验收,鼓励引进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5)资金管理。政府从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从部门预算资金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现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购主体根据运输服务需求和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确定采购内容和数量,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量力而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凡是有条件、有条件购买服务的,原则上都应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6)绩效管理。加强交通运输部门政府采购服务绩效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完善绩效评估机制。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服务的绩效目标,明确反映了服务对象的预期产出、效果和满意度等。并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分类制定出在公路水路运输领域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特色的绩效指标体系。买方应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进行绩效监控,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为加强绩效评估和结果的应用,采购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绩效指标基础上,制定全面、完整、科学、规范、详细、量化、简便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年度或定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将向公众公布,并作为结算服务资金购买、编制未来年度项目预算和选择承办单位的参考依据。绩效低下或无效的,相应的承办单位应当限制或禁止再次参与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政府采购服务工作。四、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把政府购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2)推进相关改革,形成改革合力。转变财政支出方式,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对于以购买服务形式获得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我们将相应减少直接财政拨款,促进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转型,促进公共服务接受者的培养和市场竞争。(3)总结采购经验,循序渐进。根据本领域的特点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按照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突破重点的工作思路,选择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和社会力量相对成熟的项目承担政府采购服务工作。买家要不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改进工作方法,推进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机制建设,逐步扩大采购服务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事项向社会力量转移。对于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市场等方式积极创造实施条件。条件满足后,他们将被转移到社会力量。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四)提高透明度,促进信息披露。按照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披露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在财务部指定的媒体上。采购人在确定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时,还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公众监督应当自觉接受。(五)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买方应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承担公路水路运输领域政府采购服务的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发现接受者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目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禁止其再次参与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政府采购服务。此外,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财政部、交通部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