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整车货运公司「宏大货运」整车专线运输到全国物流园,整车货运报价-成都货运公司电话-成都整车运输公司电话:15208166376

园营业时间:
MON-SAT 8:00-21:00

成都货运公司电话:
152-0816-6376

宏大货运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传化物流中心

3月1日起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政策

所属类别:成都物流相关知识 编辑:宏大货运日期: 浏览:
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从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修审查备案手续。在车辆检验时,不再检查车辆二次保养合格证。1990年交通部第13号令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护审计和备案政策。它的核心是强制性的。从实施情况来看,“二维”政策检查维护费用高,占用时间长,检查项目重复,给企业和司机造成负担。早在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取消了一系列针对全国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包括营运车辆的二次检查和维护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政策尚未完全实施,因为二次维护测试是条款中规定的强制性项目。为此,交通部于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重新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规定》,并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实施通知》。据中国物联网协会公路货运分会相关专家粗略测算,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可以节省司机时间,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为全国公路运输业节省200多亿元。此前,中国货运采购联合会通过深入调研,多次代表企业和司机向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和司机的需求。随着这项政策的出台,中国物联将继续与政府合作,跟踪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通知指出,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修审核后,车辆维修周期将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而不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和实施。维护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将转移到操作人员身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操作人员作为车辆技术管理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护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护、检测和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不具备车辆二次维修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可以按照交通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汽车维修行业开放国家标准条件的通知》(GB/T 16739-2014)([2014年第227号)的要求,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二次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全文如下: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 交通部于1990年发布了《机动车技术管理条例》(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并于2016年1月22日修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交通部201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意义,是基于《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条例》是在全面回顾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原第13号令相比,该条例对车辆维修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确定了“择优选用、正确使用、定期维修、按需维修、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修周期,有意识地组织实施车辆维修,重新划分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调整乘用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率。《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快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模式的建设,保障车辆良好的技术条件,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精简行政,下放权力,优化服务。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更好地为“四运”发展服务。二、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主要内容(一)《条例》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根据新时期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借鉴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用、正确使用、定期维护、视情维修、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的原则。(2)《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职责。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车辆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运行负有主要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机动车维修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条件的技术支撑,对检测和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3)《条例》全面改革了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制度。 。《条例》将车辆维修周期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确定并由经营者实施的规定。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转移给了操作员。《条例》以汽车维修体制改革为切入点,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经营者作为汽车技术管理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条例》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次养护作业后,经营者必须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要求。(4)《条例》加强了道路运输车辆全过程的技术管理。《条例》从交通安全、车辆效率、节能减排等方面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管措施。首先,明确了车辆的基本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二是改变车辆检验结果的监督方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作为发放《道路运输证》和验证车辆的依据。三是确立禁止行为和鼓励车辆使用方向。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检测不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的推广应用。第四,加强事后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体系。(5)《条例》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分类管理。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该条例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列为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重点对象。首先,调整车辆综合性能测试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率,以月份为测试和评定周期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公共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60个月以上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二是明确委托测试的原则。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在车辆注册地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普通货车应当允许在居民运输作业所在地进行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民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第三,为了促进吊索和挂接装置运输的发展,不再要求拖车进行全面的性能测试和技术等级评估。三、实施要求(一)明确职责,明确责任。1.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车辆使用、维护、检测和评价、技术档案、油耗评估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应择优选用,正确使用,定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及时更新,确保投入运行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开展车辆维修、使用、安全和节能业务培训,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合理确定车辆维修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修计划,确保车辆按期正常维修;定期组织所属运输车辆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利用信息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相应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标准,科学设定车辆经济技术指标,定期进行考核,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2.严格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后监督的通知》(国办发2015年第58号)的要求和《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的技术档案、车辆维修记录和车辆定期检查评估的实施情况等。检验结果应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范畴,并与客运线路招标和运输车辆检验直接挂钩。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国家相关车辆维修标准,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维修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类别和信用管理体系。第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客车型式等级评定、油耗检定标准和法规。道路运输车辆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未经检测而出具,检测结果未如实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接受检测报告,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2)认真组织宣传。一是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可行的宣传方案,制定宣传培训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对象,突出重点,分类组织宣传,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将《条例》对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作为学习和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要突出《条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督和检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水平。第三是分级培训。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并委托《汽车维修》杂志作为技术支持单位,重点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提升和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和内涵,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3)有效收敛和平稳过渡。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实现新旧管理条例的平稳过渡,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期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1.积极推进汽车维修体制改革。从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法规要求、相关国家标准、车辆维修手册、操作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型、车辆运行状况、里程、路况和使用寿命等因素,确定车辆维修周期,编制维修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从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护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车辆维护、检测和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次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经营者,可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汽车维修行业开放国家标准条件的通知》(GB/T 16739-2014)(云[2014年第227号)的要求,进行二次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从2017年1月1日起,尚不具备完成车辆二次维护质量检查条件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护。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次维护审查备案手续。在车辆检验时,不再检查车辆二次保养合格证。2.稳步调整车辆技术水平。如果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了测试和评估,则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在12个月内保持有效。从2016年3月1日起,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入户、国籍转移或参加检验,按照新的车辆技术等级分类规定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从2016年3月1日起,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车辆技术等级进行重新分类,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3.执行车辆检查和评估周期的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道路运输证》首次发放之日起,按以下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公共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交验时间不足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交通工具,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拖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测试和技术等级评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挂车发放《道路运输证》并进行检验时,应当检验挂车行驶证是否有效,记录的检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交通部办公厅2016年2月2日

首页
电话
短信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