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如何走出 “政热社冷”
在寻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背景下,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的合作。地方政府也积极跟进,促进各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因此,2015年被称为“购买力平价的第一年”。同时,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将成为中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导模式。 。 。 。 。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领域公私合作的新机制,现行的PPP模式仍处于“政治热社会冷”的两难境地。因此,有必要更新发展理念。首先,契约概念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石。我们必须尽力通过签订合同来消除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作的风险。同时,协议的订立应预留调整和变更的空间,并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变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协议履行、非法变更或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仅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纠纷的法律解决提供了保障,也迫使政府尊重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最大限度地防范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次,监督理念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保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公私合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变化,合作的风险会增加。因此,政府应加强对PPP项目的后续监管,建立完整的全程监管框架,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政府应树立全程监督的理念,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另一方面,政府应树立程序监督的理念,不断提高监督效率。公私伙伴关系项目通常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从做出决定、选择合作伙伴到签署协议、实施项目,直至期限届满。因此,应把政府监督纳入程序和规范的轨道,通过正当程序实现监督的最优化,真正提高监督的实际效率,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在既定的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三,民主理念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本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所有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应坚持民主理念,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践行以公共利益为重的监督发展理念。一方面,具体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是否需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来提供,以及通过何种具体的合作方式,同时,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应该得到认真的倾听。另一方面,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要让公众参与,通过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这一制度平台,有效弥补政府监督的漏洞,并对政府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