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机动车运输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第1688号)已下发实施,各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考核。在与各省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和审慎的原则,我部对部分考核指标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并根据我部非车辆载体试点运行监控平台的统计数据和各省的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考核。共有229家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企业通过了评估。经交通部同意,现予以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飞行员资格的延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任务书[2017年第256号)公布的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将通过考核的试点企业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考核通过的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的经营范围为普通道路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对于不在合格试点企业名单中的,其无车承运试点资格终止。第二,完善监控平台的功能。进一步优化我部与省级非车辆载体试点运行监控平台的信息比对规则,加强企业准入数据的自动监控比对,提高智能核查水平。加强与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服务平台的合作对接,共同做好“人、车、户”资质信息、重型普通卡车和半挂车网络接入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非车辆运输服务的综合监控。第三,提高数据提交的质量。试点企业应如实、准确、及时提交所有非车辆承运人业务单据,避免数据泄露和错报,降低运单整体异常率。通过审核的试点企业应在现有非机动车承运人运单(技术规范见附件2)的基础上补充资金流程表,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与部及省级监控平台的对接,并于4月1日起上传资金流程表。四、做好异常文件的处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部监控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文件,及时检查试点企业提交的车辆资质异常投诉,切实履行考核监督责任。五、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部委和省级监控平台应提升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确保试点企业运单等数据上传和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试点企业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上传的相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开发。交通部办公厅2018年2月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