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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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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非车辆运输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8月,交通部下发《关于推进非车辆运输企业货运改革试点和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2016年第115号),对全国283家企业开展非车辆运输企业试点工作进行了筛选和确认。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货运“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深化货运供应侧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和发展,现通知如下:1 .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齐心协力,稳步开展非机动车运输业务,逐步释放创新活力,示范效果不断增强,成效明显。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的整合和集约开发。NVOCC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物和车辆来源。通过信息网络,NVOCC实现了分散运输能力、货源、车站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有组织化发展。二是有效提高货运运输的组织效率。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网上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了线下货运的高效运作,促进了行业的“降本增效”。据典型企业调查分析,试点企业车辆里程利用率比传统运输企业高50%,平均等待时间从2-3天缩短到8-10小时,交易成本降低约6%~8%。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运输加挂挂运输、多式联运、联合配送”的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了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先导效应。第三,有效规范货运运输运行。试点企业通过严格的载体选择标准、健全的诚信评估档案、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赔偿机制等手段,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链、全环节、全要素的管理体系。,不仅有效规范了大多数中小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提高了NVOCC自身的服务质量。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试点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一些试点省份尚未建立省级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运营监控平台,一些试点企业提交的信息总体异常率较高。二是退出机制亟待完善,试点企业监督管理仍然薄弱。第三,制度和标准体系亟待建立。一些试点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试点效果,不利于无车承运货运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对其进行规范和澄清。二、继续做好试点运行监控工作首先是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循监控要求,如实、准确、及时上报所有非车辆承运人业务单据,避免单据丢失或错报,降低整体异常率,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同时,我部的监控平台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企业运行的监控。通过审查并继续试点的企业应在2018年2月28日之前补充现有的非车辆承运人运单技术规范,并提交至铁道部监控平台。非车辆承运人的资金运单将包含在异常费率的统计范围内。部和省级监控平台应定期对试点企业的异常率进行排名和报告,同时与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进行协调。二是加强数据比较和监测。我部和省级非车辆承运人试点运营监控平台应加强对企业准入数据的自动监控、分析和比对,继续做好运单信息与实际承运人“人、车、客”资质信息的比对工作,全国总质量12吨及以上道路货运车辆及半挂车网络信息、运输车辆跟踪信息的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工作,加强对非车辆承运人业务的综合监控。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众监督服务平台应向部内监控平台提供总质量在12吨以上的重型普通卡车和半挂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真实性验证。第三,及时处理异常数据。试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部和省级监控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了解辖区内试点企业异常准入、资质、准入和定位的原因,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同时,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异常车辆资质投诉要及时进行检查,切实履行评估和监督职责。三、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一)考核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1.定量评估。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合格(以我部监控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准):(1)上传的船舶文件累计数量不低于1万份;(2)上传运单的累计天数不得少于60天;(三)综合货运车辆不得少于300辆;(四)完成交通量不低于2万吨;(5)上传的托运单平均访问异常率不高于5%;2.定性评估。(1)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运营管理规范、保险赔偿机制和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2)试点期间,将优先支持在运营服务标准、税收、保险、货运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成功经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试点企业。试点评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最终评估为不合格: (一)被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拒不整改的;(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情节较重的。(2)评估程序。试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要求,对本辖区内试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上报我部。工信部将根据工信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控平台的统计数据和考核要求,对试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并与各省沟通协调后,公布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名单。试点省(区、市)交通部门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试点资格和非机动车承运人运营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非机动车承运人经营资格。四、详细落实无车承运相关配套政策1。详细的非汽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措施。各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与各省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关注非机动车承运人的输入扣除范围、识别标准和操作方法等。一、研究制定并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及其他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30号)实施细则,有效落实《公告》第30号,减轻非机动车承运人的税收负担。2.加强NVOCC对实际承运人的安全监管。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向平台客户登记,建立货主和实际承运人实名制验证制度,加强对实际承运人“人、车、户”等信息的比对和查询,不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在运输监管环节,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动态跟踪,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行车提醒,严格要求实际承运人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在诚信评估过程中,试点企业要从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社会信用等多个维度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估体系,创新失信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充分利用市场和法律手段促进“优胜劣汰”。3.进一步加强试点企业偿付能力体系建设。试点省份应进一步加强与保险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细化非车辆承运人偿付能力要求,探索和创新适合非车辆承运人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并在试点企业中率先逐步总结经验。五、推进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体系建设首先是加快非机动车承运人管理系统和运营服务标准的研发。各有关单位应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道路货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从法律责任、准入许可、运营监管、诚信评估、责任保险等方面完善NVOCC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服务标准体系,明确NVOCC运营各环节的责任边界,为NVOCC货运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建立和完善试点监督评估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不短缺、不滥用”的原则,结合辖区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严格执行考核程序,有效筛选优秀非车辆运输企业,优化货运市场结构。有条件的省份应及时搭建省级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监控平台,加强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营的监管,规范试点企业运营,有效防范试点风险。三是加强对考试合格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经济信贷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和政策瓶颈,加大对试点企业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无车承运货运健康发展。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交流合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试点企业创新运营模式、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交通部办公厅2017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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