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近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地方政府的非法借贷渠道几乎被“完全封锁”。然而,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地方正规融资模式的探索也在不断推进。近日,业内人士透露,财政部和交通部正在制定收费公路专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即发行收费公路专项政府债券,一方面“堵后门”,一方面“开前门”,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据分析,通过发行土地专项债务和交通专项债务,地方债务与缓解拥堵并举的模式正在逐步形成。——1——对地方财政的压力“总的来说,地方债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控制,即“堵后门”,还需要为地方政府的需要“打开大门”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授冯表示,没有哪个地方政府愿意主动非法集资,但由于地方发展或经济增长的需要,肯定会有需要资金的项目。因此,目前,在阻断这些风险点的同时,还应该为地方政府的正常融资开辟渠道。为了确保地方财政压力不会过大,收费公路债券成为继刚刚通过的土地储备债券之后,又一次为地方融资“打开大门”的积极尝试。事实上,在交通部公开征求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的意见时,曾提出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之外通过政府借款筹集。到目前为止,许多地方已经相继启动了相关债券的试点工作。例如,去年年底,湖北省第一笔非收费公路专项债务,即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螭段改建工程的收益债券,正式获批。一些专家直截了当地说,这从侧面证明,公路专用债券可能成为“打开大门”的第一条道路。财政部和交通部正在制定的管理规定将有助于推广试点经验,引导公路债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过,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赵锡军教授提醒,虽然发行专用公路债券有助于提高贷款流动性,减轻银行贷款负担,但贷款和债券本质上是债务融资,这仍将增加企业的杠杆率和偿债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界定发行人,如何限制发行的债券数量,都是需要监管的问题。风险控制“堵后门”由于需要筹集建设资金等原因,自2014年预算法新修订以来,全国许多政府开始发行大量政府债券。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地方债务规模为10.7万亿元,但截至2014年底,这一数字已增至15.4万亿元。在帮助当地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快速扩张的债务规模也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必须加以遏制。与此同时,有许多地方绕过了各种各样的监管,变相借钱。此前,财政部已公开宣布,内蒙古交通运输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代理采购服务协议》,同意以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一至第十七或第十八年的采购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主贷款人。 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为各联合城市的旗县交通局。 业内专家表示,内蒙古交通厅未经财政部许可,直接与社会资本签订了10多年的协议,违反了规定,更不用说政府应该购买服务,而不是项目。这是一个典型的非法借贷案例。对此,财政部相关官员公开表示,一些地方政府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举借资金的问题。一些金融机构在向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这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扰乱了市场秩序,积累了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科学院副院长白敬明表示,中央政府已经初步实现了对地方政府主要非法融资方式的全面覆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债务失控。然而,确实有一些情况值得高度警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基础和一个系统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来“堵上”非法借贷的后门。在充实地方“小金库”的同时,缓解高速公路融资困难,收费公路专项债务也有助于缓解长期面临融资困难和严重亏损的高速公路建设困难。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不断扩张,但高速公路运营商的利润并没有提高。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国家高速公路亏损618亿元。2014年,公路收支缺口为1359.6亿元。2015年,高速公路亏损1331.2亿元。北京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建表示:“公路行业本身存在很高的亏损风险,补贴机制不完善,企业更有可能不愿进入。”。目前,我国公路运输能力过剩,许多地方政府对公路规划不合理,导致早期规划认为会有交通流量使公路盈利,但实际上没有人注意到这一点。从行业角度看,利润不足、收入方式不明确、补贴机制不完善都是民营企业投资高速公路领域的“障碍”。赵建直言不讳地表示,如果未来收费公路专项债务能够顺利制定和实施,考虑到政府所覆盖的债权性质,银行和其他采购实体将更愿意购买,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路建设的融资困难。“但是,一句话,公路建设应该限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即使有新的和更可靠的融资渠道,一些显然可以修建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的路线也不得不修建公路,这只会增加债务负担和风险,并不利于公路的长期运营和维护。”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中心主任王拥军认为,收费公路与土地债券类似,被选为推动发行特别债券的典型区域,正是因为它们与民生和经济密切相关。但是,根据中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政策,发行特别债券并不限制特定领域,任何涉及公益和盈利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发行对象。虽然在现阶段无法推测下一批特别债券的类型,但基本上可以确定,它们仍将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