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cn156news)税负过重一直是货运企业的一座大山。商业运作改变后,这座山是被搬走了还是变得更重了?目前,这两种情况似乎都存在。一些企业承认税收负担已经大幅下降——1——一些货运代理已经明确表示,企业对企业的变革已经带来了良好的效果。企业对企业的变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全面展开,各行业的效益不断提高。货运行业确实有企业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整个行业都在分享改革红利。去年的结果尤其明显,前景越来越光明。◇示例1:货运代理公司厦门将其税务负担降低了70%。据《厦门日报》报道,上海阿尔卑斯货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务经理作为第一批转产增商试点企业,起初表达了一些担忧,但2016年的财务报表却让他开心地笑了。负责人表示:2016年,公司将支付14.75万元增值税。按营业税计算,应缴纳51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纳税额减少约36万元,税负降低70%。为什么会有如此明显的效果?该负责人指出,由于全面实行从业务到收入的转变,许多费用项目可以贷记。显然,这家公司已经尝到了业务转型的甜头。此外,报告还显示,自2012年11月1日以来,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行业相继试行“企业对企业增税”,而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厦门的试点企业减税108.67亿元。◇例2:武汉货运业实现减税3.45亿元据《长江日报》报道,过去一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取得了显著成效。仅武汉货运业就实现了减税3.45亿元;此外,缴纳增值税8.97亿元,比2015年增长15.27%。例如,2016年,武汉邦德货运有限公司作为2012年第一批“企业对企业”的货运业,成为“企业对企业”扩张整体推进的最大受益者。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表示:过去,虽然公司提前缴纳了增值税,但占货运成本大部分的场地租赁费却无法扣除,财务一度确实紧张。然而,自去年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整个行业已经实现了企业对企业的增长,公司将仅从网站租赁费中扣除50多万元。在他看来,从业务到增长的转变对货运企业来说是一大好处。有人呼吁公开增加税收负担。尽管有声音反映了从企业到企业转变的好处,但一些货运企业仍然抱怨说,该行业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也在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上引起了NPC代表的注意。◇声音1:税负不降反升,少于实际扣除-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PC代表处董事长宗,面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什么货运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指出,原因有以下几点:①扣除范围内的票据不多。营业税改增后,税率从3%提高到11%,并有更多的减免,如租金所得税。然而,第一个增值税抵扣链中的大量个体运输商遇到了困难:由于征收和管理困难,他们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真正能够获得的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票据数量非常少,负担更重。(2)财政返还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税收负担的增加而给予的财政回报政策是不一致的、不明确的和不可持续的。此外,由于各种原因,相关部门原先承诺的相关奖励返还政策很少兑现,这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根据娃哈哈货运部门的计算,最初征收营业税时,运营商的平均税负约为3.6%。然而,由于实际扣除不足,平均税负超过5%。货运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只会提高运费率,导致运输链上企业成本的增加。◇声音2:货运企业三大难题凸显——3——继NPC代表、云南省商务厅厅长、两汇营业税改征加税后,货运企业税负明显加重,尤其是云南省。那么,为什么NPC代表、云南省商务厅和惠亮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呢?(1)投入扣除不足。和宗一样,何良辉也强调了投入抵扣不足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第一条链上的个体运输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个体运输经营者的车辆购置费、燃料费、路桥通行费、养路费、保险费等投入成本难以通过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将税负转嫁给下游货运企业,导致货运物流企业投入抵扣不足。这样,这些运输户和相关企业就很难从营业税改革中受益,导致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税收的中性和传递性无法体现。(2)税率更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后,为了平衡行业间的税负,目前增值税有7类,分别为17%、13%、11%、6%、5%、3%和零税率。设定过多的税率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而且给税收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不利于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就运输和货运业而言,原本完整的货运链分为适用于运输业的11%税率和适用于货运辅助业的6%税率。由于许多货运企业在运输、仓储和增值服务方面都是一体化经营,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削减具体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货运企业的税收负担。(3)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待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纳入道路交通服务(包括通行费、过桥通行费、过门通行费等。)首次纳入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交通行业在2016年5月前不能抵扣的道路收费,现在可以通过道路收费发票抵扣,大大减轻了交通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增额试点项目之前开工的高速公路可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法,将应纳税额减少3%,而采用简单计税法的路桥通行费不能计入进项抵扣。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运营的高速公路都选择了3%的简单计税方法。此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收费预付的道路通行费不能计入进项抵扣,只能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制约了电子收费在道路运输用户中的普及,影响了公路收费和车辆运营效率,也影响了实行电子收费预付的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对企业的增加应有益于货运个别运输运营商的投入成本,如车辆购买成本、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维护成本和保险成本不能扣除,以进一步扩大运输业的进项税扣除范围;制定和完善统一、明确、可持续的财政返还政策”等措施,而赫连辉结合云南省货运业的发展,在提案中提出了四项内容:①简化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在第二档到第三档,一些国家如日本和澳大利亚实行一档增值税税率。因此,建议将现代服务业中的货运辅助服务纳入运输服务,统一税率为6%。这不仅统一了货运业务中运输服务和货运辅助服务的税率,而且支持了货运业的一体化运作,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2)统一收费公路税收政策。建议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收费公路统一实行6%的税率,以抵消投入。(3)创新演绎方法,拓展演绎范围。允许货运物流企业在支付运费时代扣代缴驾驶员个人增值税,接受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为驾驶员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转交给代扣代缴税款的货运物流企业。或者允许以货运企业委托个体运输经营者开展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用、维修费用和通行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证作为计算运输成本的依据,投入扣除按11%的税率计算(如果货运行业税率统一为6%,投入扣除按6%的税率计算)。同时,结合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试点将首先在取得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资格的企业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整个行业将全面开放。(4)完善全国道路交通结算系统。随着智能交通的发展,不停车收费等电子收费趋势将越来越受欢迎。为了提高运输企业的效率,建议完善ETC道路预付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完善全国道路交通实时结算系统。在税收政策方面,建议道路交通服务提供商在完成道路交通服务后,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结算系统自动计算的实际应交增值税,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何良辉,代表《关于支持云南省开展货运业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厦门日报、长江日报、新华网;互联网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