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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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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的通知: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非机动车承运人货运改革试点和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2016年第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要求启动了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9个省(区、市)选择了283家试点非机动车运输企业,并上报给了我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非车辆载体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控,规范试点运行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是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调监管的原则,总体要求是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果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重点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和信用、经营业绩”等内容进行动态监控,总结和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非车辆承运货运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降本增效”。二、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上报的非机动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营监控工作的监控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一)运输业务监控。将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与承运车辆实际运行轨迹数据进行对比,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据与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控,并与税务等部门协调信息。(2)运输资质的比较。比较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格,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控。(3)服务质量和信用监控。开展试点企业保险赔偿制度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服务质量控制和业务投诉处理,加强试点企业信用评价。(4)运营绩效监控。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控,对试点企业的业务成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的创新、货运“降本增效”的推进、管理部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创新进行综合评价。三、组织安排无车承运业务试点运行动态监控工作采取平台监控、重点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部负责全国非机动车承运人驾驶员操作监控工作的总体指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地区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监测平台建设和试点运行的重点监管。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数据访问工作,加强企业自律,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控工作。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交通部)和国家交通运输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货运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控的技术支持。(a)平台监测1。建立部级和省级监测平台。交通部委托国家货运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控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控平台)。交通运输部的监控平台为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人、车、户”的基本信息,并为总质量在12吨以上的货运车辆提供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服务平台的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级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与比对监控、异常情况预警与处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应实现与部内监控平台的互联。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省级监控平台条件的省份,部监控平台将向各省开放辖区内试点企业的数据信息,作为省级监控虚拟平台,供各省监控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2.做好数据访问工作。试点企业应根据《非车辆载体试点企业部运营监控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见附件2)的具体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的改造。江苏、浙江、河南、湖北、贵州试点企业将于2017年3月31日前实现与部级和省级监测平台对接。其他省(区、市)试点企业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实现与部级和省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并按要求及时上传数据。3.做好异常情况的监控和处理工作。我部监控平台对企业获取的数据进行自动监控、分析和比较,当实际承运车辆资质信息异常、无法按要求访问总质量在12吨以上的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文件信息与实际运输轨迹不一致时,及时向省级监控平台(包括省级监控虚拟平台)推送异常情况提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省级监控平台(包括省级监控虚拟平台)查看异常情况的详细情况,并督促试点企业调查核实异常情况。如果单据和数据不完整,运单经核对无误后,可再次上传至部和省级监控平台(包括省级监控虚拟平台)。部监控平台将在推出异常情况提示后的次月最后一天对异常文件进行重新比对,比对结果经省交通厅确认后,将纳入该省试点企业异常情况统计范围。交通运输部根据交通运输部监控平台统计的省级试点企业异常率,定期向各省及试点企业通报异常运行监控和处理反馈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上报的相关信息,建立试点企业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未按要求进入监控平台或异常率高的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格。交通部将在试点期间对试点企业的运营监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该部深化试点工作和完善试点政策的重要依据。(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监督,并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针对全省和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根据运行监控内容,逐项检查评估。对平台监控异常率高、定期考核差的试点企业要给予重点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试点企业的评估和监督纳入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并报送部。(三)企业自律各试点企业应根据试点运行监控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针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平台监控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自查报告和试点企业整改处置情况作为省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4)定期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完成全省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编制指南见附件3),并报送交通部。我部将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发布全国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对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结合平台监测和重点监管,我部将报告各省和试点企业的运行情况,指导全国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工作要求(一)加快组织实施。运营监控是非车辆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省级监控平台建设,与我部监控平台有效对接,组织监督试点企业完成数据接入。对于部级和省级监测平台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和反馈,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定期考核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要责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运行动态监控工作取得预期效果。(2)确保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应利用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服务平台系统,做好“人、车、户”等基础信息的自查和检查,确保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格合法合规。按照《准入指南》的要求,及时完成系统界面修改和数据访问,上传运单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企业应根据监控平台通报的文件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相关情况。(3)加强技术支持。国家货运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应做好部内监控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试点企业系统接口转换和数据接入的技术培训,确保运单数据的及时准确自动比对。交通部科研院负责跟踪了解全国非车辆载体试点企业运行监控情况,依托部监控平台的运行数据和各省上报的试点运行监控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全国非车辆载体试点运行监控分析报告,汇总记录各省及试点企业文件异常情况,并定期上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服务平台为部内监控平台提供总质量在12吨以上的重型普通卡车和半挂车的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的真实性验证。(4)对数据保密。部委和省级监控平台应加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确保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上传和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在试点运行监控工作中严格保密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防止信息泄露,禁止利用企业上报的运单数据进行商业开发。附件:1。非车辆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2。非车辆承运人试点企业运营测试平台访问指南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非机动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测分析报告编制指南》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居、委)交通运输管理局(室)。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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