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200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考核工作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进行。为了便于对施工企业进行就近评估,加强地方管理效率,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评估工作交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部将不再负责评估和颁发证书。同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也将相应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九条修改为:“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三类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发证。”二、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本规定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