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打击非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整治期间的相关执法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是在联合整治期间,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工作。在未设立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停车场、卸货场等具备停车和卸货条件的场所或者场所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和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并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称重和卸车清单,依法进行处罚和记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进行称重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为办公、住宿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便利和保障。公路管理机构经流量检测认定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运输车辆的,可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引导至执法站、停车场、卸载场等有停车、卸载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告的地点或场所。(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超限检测站入口处设立引导站,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经确认未超过规定荷载限值标准的车辆应直接放行;如果超过规定的小于1吨的负荷极限,应在警告后释放。(三)对经检验确认超载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打印两份检验单(称重单),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和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5)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空载车辆再次检测。对于经复核后已按规定消除非法状态的车辆,超限检查站执法人员应打印两份检验单(称重单),并由司机签字确认。对经检测违法状态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六)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称重卸料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然后交给驾驶员离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卸车单后,应当根据称重卸车单上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进行处罚,作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复制并保留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然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9)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抄送车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严格执行“四分之一罚款”。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执法专项行动,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重点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货物总质量超过装载限额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改效果,对轮廓尺寸超过限额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改。超载的识别应严格按照指定公路(2016)109号文件所附卡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无论卡车是否超载,超载比应根据卡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货车进行处罚。对部分特种车辆,在特种作业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对非法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非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的,在通过收费公路时,运输时间不享受车辆免收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过非收费公路时,批评教育优先,暂不处罚。(3)装载标准集装箱的拖车列车应重点检查其货物的总质量是否超过装载限制标准。在特殊运行期间,不应检查外部尺寸。(4)车辆运输车辆管理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方案〉([2016年第107号)的要求,并按照过渡性政策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管理。目前,重点是管理双排装载的车辆运输车辆。对于不符合整改期限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辆,不得禁止其进入高速公路或以超长车辆或非法改装(五)低平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为由进行处罚,整改工作应当单独部署,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处和整改车辆货物总质量超标和伪造牌照的违法行为。附件: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