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的第一条货运全媒体新闻(微信:cn156news)是不是可以治愈超车或撞死一些车?面对频繁出现的治理过度的新政策,一些人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对于一些企业和司机来说,相关部门也是开明的。因此,10月18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再次给予沉重打击:他们发布了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控制超载的特别行动。不要注意不当的“干部”。通知充满了力量和干货。特别是对于危险化学品、新鲜农产品、集装箱、车辆等特殊车辆,以及低平半挂车有许多好消息。我们必须牢记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其中,必须记住的是,通知的第三部分“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法”。重点是什么?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集中力量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车总质量超标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2)超限超载的鉴定,严格按照公路勘定(2016) 109号文件所附的公路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确定货车是否超限超载;(3)根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超载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外形尺寸超过极限标准时,应单独部署。简而言之,这个阶段的重点是过载控制。关于车辆超限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情况还有待跟进。近年来,集中明确超载控制政策的思路尤为重要。此次发布的通知是:10月18日发布的《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治超治超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前,2016版《汽车、挂车和汽车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新版GB 1589,简称“新国家标准”)已于7月26日发布并实施。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控制非法超限超载公路货车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9月21日,新版《超限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也是我们最熟悉的一部法规。可以说,随着上述新的国家标准、计划和新的法规的实施,一些问题也逐渐体现出来,这也是本新通知的目的。毫无疑问,该通知必须规范执法工作,以确保各项新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尽快解决突出问题,找到既符合治理过度的必然趋势,又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路径。在实施新的国家标准、计划和新法规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来自卡车司机的投诉。他们的主要观点集中在模型的负载和大小上。这一通知带来的好消息也符合一些卡车司机和货运企业的需求。特别是对以下五种特种车辆,通知提出了特种作业期间的具体实施要求: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在通过收费公路时,对运输次数不予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通过非收费公路时,批评教育优先,暂不处罚。(3)对于集装箱拖车列车:装载标准集装箱的拖车列车,检查其货物的总质量是否超过负荷极限标准非常重要。在特殊操作期间,不会对外部尺寸进行检查。(4)对于车辆运输车辆,通常称为汽车运输车辆:车辆运输车辆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办公厅的通知要求。 关于发布《车辆运输车辆工作计划》([2016年第107号)的检验检疫,按照过渡性政策分阶段管理,逐步到位。 目前,重点是双排载重汽车运输车辆的控制。对于未达到整改期限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辆,不得禁止其进入高速公路或以车辆超长和非法改装为由进行处罚。(5)低平半挂车:低平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改工作应单独部署。特种作业期间,重点检查和纠正车辆、货物总质量超标和假冒牌照的违法行为。在这方面,不难看出,面对人民的呼声,这两个部门已经听取和吸收了大家的意见。我相信司机和企业之间一定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政策的放松。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不清楚这一过渡时期将持续多久。因此,所有企业和司机都应制定长期计划来调整运输能力结构或发展新的分销业务。这不是一个省时的努力。为了确保更好的执法效果,两个部门的密切合作和严格执法是在这一轮超级治理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因此,通知第一部分提出了执法“密切配合,共同执法”的要求。具体如下:①专项行动期间,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二)在没有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停车场、卸料场等具备停车和卸料条件的场所或者场所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和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并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称重和卸车清单,依法进行处罚和记分。(4)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非法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⑤公路超限检测站应为办公、住宿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便利和保障。⑥对于公路管理机构通过流量检查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应引导至最近的公路超限检查站进行处理。⑦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引导其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停车场、卸货场等有停车卸货条件的场所或场所进行处理。在这方面,很明显,在通知的严格要求下,对超载的控制肯定会更进一步。因此,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冒险是绝对不合适的。大多数企业和司机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对超载说“不”。很明显,工作职责将继续细化,工作流程将进一步细化,以判断这种过度监管的力度。从通知的第二部分也可以看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流程执法”。具体为: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处设立导向柱,引导车辆前往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2)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对车辆进行检测。经确认未超过规定荷载限值标准的车辆应直接放行;如果超过规定的小于1吨的负荷极限,应在警告后释放。(3)经检查确认超载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打印两份检验单(称重单),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对超限车辆进行责令监督,消除违法状态。(5)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空载车辆再次检测。对于经复核后已按规定消除非法状态的车辆,超限检查站执法人员应打印两份检验单(称重单),并由司机签字确认。对经检测违法状态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⑥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卸载表》,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给驾驶员。(附称重卸车单)⑦交警收到司机提供的称重卸车单后,根据称重卸车单上注明的超载比例,依法进行处罚,做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司机。⑧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在复制并保留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向车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四分之一罚款”。在这一点上,可以得出结论,在短期内:第一,超载控制不放松;其次,过载控制有一个缓冲周期;第三,五种特殊车辆在过载控制期间享有一定的“公差”。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超载和超载对道路基础设施造成的破坏、交通安全的巨大隐患及其对公平市场秩序的建设和维护的不利影响,新的国家标准、计划、新的法规和其他政策必将变得越来越严格。因此,想要做出机会主义决策的企业和个人必然会面临严格的控制。不能公正执法的相关人员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