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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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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 市)交通运输部(委):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发展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焦云发[〔2014〕254号)和《交通部关于公布首批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焦云发[〔2015〕120号),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动态管理,确保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有序有效推进。 经交通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工作范围: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焦云发[2015年第120号)确定的京津冀、沈阳、营口、上海、南京、镇江、杭州、宁波、济南、临沂、武汉、湘潭、广州、深圳、桂林、泸州等16个综合交通运输示范城市(城市群)。二。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在加快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同时,遵循促进、监督、总结和改进的原则,以建设人民满意的交通为导向,以查明基数、总结经验、澄清问题、促进发展为目标。通过全面自查、集中监管、重点抽查、共同学习、相互促进,系统了解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进展,客观评价建设成果,发现和分析突出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加快实施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各项任务,推进“十三五”期间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三、重点实施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相关工作进展的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运行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建设、各种交通方式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与部门联动机制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城市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及其支持投入、重点客运枢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极端天气和春运等关键时期综合交通服务协调机制运行。(2)继续运送乘客。主要包括新建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进度、现有综合客运枢纽的改造升级、综合客运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设施建设、旅客换乘信息引导识别系统建设、旅客换乘服务系统建设。(三)货运的集散。主要包括货运枢纽(货运园区)的建设和运营、货运“首末一公里”的衔接、城市配送服务的保障、龙头骨干货运企业的培育和发展。(4)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支撑的信息系统建设、公共交通综合信息服务、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气象、旅游等领域的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交通服务与互联网的整合与发展、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应用。(5)组织模式的优化。主要包括发展“空铁联运”、“空巴联运”和“城市枢纽”等客运衔接模式,运营重点客运枢纽衔接服务,跨模式客运网络售票服务,发展货运企业“一票到底”货运服务模式。(6)公众评价。主要包括: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管电话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信息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处理情况,公众、重点运输企业对综合运输服务的评议情况等。(七)创建目标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实施,以及参照《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相关说明见附件)对创建效果的阶段性总结和量化评价。四、组织安排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采取城市综合自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区域综合监管、交通部组织专家重点抽查、示范城市联合学习互促等方式,动态管理工作贯穿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全过程(至2020年8月底)。(一)全面自查(每年8月31日前)。在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要求各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从工作机制运行、旅客连续换乘、货运集散运输、信息资源共享、组织模式优化七个方面进行自查。 公众意见和制定目标的落实情况,总结已经开展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同时,认真填写“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上年基本数据值,报送当地市人民政府、省交通主管部门。(2)集中监管(每年9月20日前)。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进行为期两周的集中整体监管。根据有关城市提交的书面报告和填写的评价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和判断,完善年度总结报告,批准审批阶段的评价指标。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的年度总结报告和量化评价结果,经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送我部(北京、天津、河北城市群和上海,分别由北京、天津、河北先导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直接报送)。同时,应提交自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以来编制或发布的综合运输服务相关计划和行动纲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标准和规范等材料,以促进综合运输服务的改革和发展。(3)重点抽查(每年10月中旬至下旬)。根据相关城市提交的年度总结报告和定量评估结果,交通部组织交通部科研院、公路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到部分城市进行公开和不公开调查相结合的抽查。通过现场考察、指标评审、交流讨论等方式。一、深入了解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指导和督促各相关地区加快实施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4)联合学习相互促进(适时组织和开展)。相关示范城市按照联合学习、相互促进的原则,组织开展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联合学习、相互促进活动。北京、天津和河北与上海、沈阳和济南、南京和杭州、广州和武汉、宁波和深圳、桂林和泸州、营口和临沂、湘潭和镇江成对。联合学习和相互促进活动的方案由省有关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市有关交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交通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上报。原则上,联合学习和相互促进活动将持续到示范城市建立完成。在此期间,城市可以围绕“一个共享、两个共建、三个共建”开展联合学习和相互促进活动。“一股独大”是指分享综合运输服务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经验;“两个共建”是指交通服务协调机制的共建和交通服务标准规则的共建;“三个共同创造”是指为交通运输企业创造一个新的沟通平台,一种新的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模式,以及交通运输改革和发展的新举措。在联合推广活动中,应立即提交工作动态。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动态管理,是切实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确保示范城市建设成效的有效途径。各相关地区要高度重视示范城市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年度动态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综合自查、集中监管、共同研究互促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确保动态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2)务实有序推进。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地区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把精力用在求真务实上。各有关地区要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专题研讨、公开调查、暗访等灵活多样的务实有序的工作形式,坚决防止“走过场”、抽查“走过场”、“敷衍了事”等问题的发生。各有关领导小组对创建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充分保证动态管理的有效性。(三)密切协调和联动。各地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的支持力度,密切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业务协调和工作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建设中遇到的难题,形成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合力,确保实施规划提出的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结对城市应密切沟通,加强工作交流,深化业务合作,促进联合学习和相互促进活动,以取得持续成果。(4)加快成果转化。各相关地区要以发展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为契机,认真调查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将动态管理有效转化为交通服务工作的动力。联合学习和相互促进活动示范城市应通过工作讨论、业务交流和政策参考,促进工作成果的转化和经验的复制和推广。根据有关城市的年度总结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交通部将结合联合学校的重点抽查和互促活动,向全国发布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年度工作公报,并组织专题宣传活动。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动态管理的结果也将作为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最终验收和授予“综合交通服务示范城市”称号的重要依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通部运输司田桂飞,010-65293262,65293269(传真);电子邮件,zhchy@163.com。范鹏,010-58278399,64964252,交通部科学研究所(传真);电子邮件,pengxiao@motcats.com.cn。附件:交通部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关于加强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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