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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江西省公路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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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 。 。 。这是加强法治道路管理的迫切需要。这是解决公路发展深层次矛盾的迫切需要。这是完善我省地方公路监管体系的迫切需要。《条例》全文由九章七十五条组成。主要对公路管理体制、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应急管理方法和主体与机制、公路超载治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它是指导和规范全省公路工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是解决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推动我省公路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记者采访了九江市公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并对《规定》做了简要答复。一、《条例》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在《条例》中,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应整体规划哪些附属设施?答:《条例》规定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应当对客货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中心、超限检测站、道路执法站、交通流量观测站等附属设施进行总体规划。,并应与道路的主要部分同时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并与主要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道路应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三、《条例》对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的规划,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列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四、《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做了哪些规定?答:《条例》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使用。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搬迁。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拟建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条例》关于改建公路涉及原公路改线、永久停止使用,以及改建后未纳入新公路的原公路养护问题,有哪些规定?答:《条例》规定,改建公路涉及原公路改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改建后未纳入新公路的原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并在改建公路竣工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停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向社会公布。六、《道路调整条例》对城市道路有哪些规定?答:《条例》规定,道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由道路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七、《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检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养护路段和联系电话。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养护检查,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并建立公路养护台账,记录养护检查、试验、作业等相关信息。八、《条例》对各级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养护资金的分配,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路网运行情况提出省公路养护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级公路养护工程造价和小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应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和养护规范,编制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公路养护工程建设。九、《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养护作业?答:《条例》规定,公路养护应与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开,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维修运营单位。十、《公路桥梁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公路桥梁。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验达不到原荷载水平的公路桥梁,应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经检查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首先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十一、《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和机制条例》怎么办?答:《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十二、《条例》对新建乡镇、开发区、学校和商品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道路一侧,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新建乡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设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10米,尽量建在公路一侧。十三、《条例》对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的规划,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在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时,如需穿越、穿越或平行于已有或规划的道路,应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以确保已有道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十四、《公路超限超载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超载货运车辆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复制和公布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处罚情况。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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