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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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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货运成本和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年第73号), 严格规范监管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促进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消除多重执法和重复罚款,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加强科技监督, 提高执法效率,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出行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发展。(二)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要切实推进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合作与配合,严格规范检查和处罚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三)坚持整体部署、分类实施。统筹规划区域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执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类标准化,加强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四)坚持科技推广、创新和管理。要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控制,加快技术监控设备的推广和完善,促进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准确检查纠正,降低道路检查频率,从源头环节减少和消除不规范执法。三、各地交通、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构应在一般公路、公路、货运源头等地区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辆和货物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a)指定的联合执法机构。对于位于省内的超限检查站、多条国道或省道的交叉口以及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联合站执法。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监督违法行为的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实施处罚和记分(标识标准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实行联合站执法的超限检查站由省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未实施联合站内执法的超限检查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发现和监督违法行为的消除,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到车站实施处罚和记分。设立超限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2)机动联合执法。对于没有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商机制,不时开展联合流量检测。为避免检测或短距离超限运输,应增加联合流量检测的频率。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引导至最近的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查和处罚(工作流程见附件2);远离超限检测站的人员应被引导到附近有停车和卸货条件的超限检测点进行检查和处罚。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杜绝附近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要求见附件3)。移动联合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后,将根据站内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和处罚。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对超载违法行为的监控,共同对超载违法行为高发路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整改。(3)高速公路入口处的联合执法。省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和指导公路管理单位,加强公路出入口的检查和管理,推进公路超载治理工作。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快安装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加强对货运车辆装载的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与收费站入口卡发放系统的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载车辆时,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公路,并及时向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查处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4)货物运输源头的联合执法。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单位安装和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进站货车装载情况的检查,制止非法超载车辆进站上路行驶。同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超限运输。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货运源头单位周围路段的联合执法。对于货运源头严重超载的地区,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对该地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五)对不诚实行为进行联合管理和联合纪律处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汇总本地区违法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并抄送车辆注册地省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站点经营者实施相应的处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管理机构加快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不诚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及相关责任主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发布在“信用流量”网站上。四、联合执法纪律要求地方交通和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货车。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时,应当穿着标准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并说明执法检查的依据和理由。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整引导、说服示范等非强制性手段。我们应该装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来记录整个执法过程。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超限检测站的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检测辅助设施正常运行。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公路货运罚款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要抓紧制定道路货物运输处罚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检查自己道路上的货运车辆。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纪律:(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二)不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无执法资格的执法行为。(三)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四)不准制定和实施罚款收缴和合并制度。(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各种形式的财物。(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七)不准违章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货。(八)不准收取非法收费、停车费、通行费和其他费用。(九)不准扣留非法超载车辆进行处理。(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原则上,所有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均应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要依托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载的意义和成效,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公众加强对治理超载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联合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2)加强场地布置。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货运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点以及公安交警执法站的设置,研究制定超限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和优化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超限检测站(点)相关信息。超限检测站应当增加安全防护设施,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条件允许,应增加相关服务设施,为司机和乘客提供水和厕所设施。(3)加强科技支撑。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加快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高执法和信息技术的科技水平,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非法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传递。各地交通部门要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和设备,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进站检测,并设置电子捕获系统,防止货车逃逸进站检测。对于交通繁忙的车辆,应在货车检查通道内设置预检查设施,以提高检查效率。对于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货运车辆,为逃避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改进技术监测网络,以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货物的总体质量和行驶中的货运车辆的车辆图像。(四)加强金融安全。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要通过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认真落实执法经费的预算保证,满足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做好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安全工作。(五)加强执法监督。省级交通和公安部门要组织和依靠12328和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和政府机关网站及邮箱接收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每个季度,该地区的执法和处罚情况将在网上公布。加强行政复议和申诉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复议申请和申诉,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和调查制度。交通部和公安部视情况对关键区域进行监管。如果工作不力,问题突出,要督促地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全国报告。交通部、公安部,2017年11月9日两部委联合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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