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和车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解释》。交通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和车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第35号,2016年),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条例》修改如下:一、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删除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先拍照后认证”改革前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年第6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先拍照后认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性和便捷性。将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项目,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监管重点由事前向事后转移,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第二项是将第6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1。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车辆检验证书”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删除第三章和第68、69、71和74 (1)条。修订原因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2016年第1号)包含上述内容,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调整。第三,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货运车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结构和尺寸的变化以及违章记录。核查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核查记录或IC卡上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本条保留了原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关于年检工作的要求,并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第四,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货运车辆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这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