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货运全媒体新闻11月9日(微信:cn156news)今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NVOCC货运改革试点、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2016年第115号),随后NVOCC试点工作在各地区正式启动。那么,如何做好“无车承运”试点工作呢?交通行业(企业)开展“非汽车运输企业试点工作”需要把握哪些关键点?特别是与以前的“货运代理”相比,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有必要。今天,我想谈谈关于“非汽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一些个人想法和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一、正确理解和把握“NVOCC”的核心含义。(1)关于“非车辆承运人”,交通部《意见》对其定义如下:“非车辆承运人是指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2)意见指出“无车承运人”的优势在于:“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构建货运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对车辆、车站、货源等分散的货运资源进行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可以有效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优化货运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促进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3)由此可见,“NVOCC”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平台建设,也不是一个解决“计费”或“税率”问题的单一方案。其核心意义在于“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最终“促进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第二,正确理解和把握“非机动车承运人”的主要特征。个人对“NVOCC”主要特征的理解有三点:①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主体性”。与“货运代理”不同,“NVOCC”是“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的经营者。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运输和运营方式,无论运输过程属于哪个阶段,“NVOCC”最终承担“不可转让”的主要法律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它的主观性是独特和明确的。(2)资源是基于“互联网与信息平台”的“兼容性”。“NVOCC”的另一个特点是“资源整合”。“资源整合”不仅涉及“车辆来源和货物来源”,还涉及多式联运和“互联网+”等不同运输方式和方式之间的有效连接、共享和顺畅运作。应该说,这也是交通行业(企业)“非车辆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实现这一突破是“NVOCC”在管理和组织模式上的真正“创新”。(3)“非车辆承运人”税率表使用中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作为承运人,“非汽车承运人”是一个独立的运输运营商,自然享有与“汽车运营商”统一的税率(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非汽车运输服务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确保了“无车承运人”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第三,正确理解和把握“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异同。与“实体运输”相比,如果“货运代理”是“版本2.0”,作者称之为“非车辆承运人”的形象版本3.0。这是基于“货运代理”的“升级版”。然而,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如下:①相关性:NVOCC是从货运代理“衍生”而来的;两者在运行模式上都具有“NVOCC”的属性。(2)区别:目前“NVOCC”的身份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具有“承载和支持”的双重身份,不具备“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主体资格”。至于“NVOCC”,不难理解它是基于“货运代理”的“升级版”。毕竟,赋予“NVOCC”的不仅仅是“地位”的变化、责任和义务的变化,更是基于“互联网+”和创新货运发展的时代内涵和引领意义。摘要:作为交通行业和企业,要抓住“NVOCC试点”的机遇,深刻把握“NVOCC试点”的内涵、特点、意义和作用。同时,根据交通部《意见》,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创新、车辆、车站、物资供应等分散货运资源的集约化整合和科学调度,有效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优化货运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最后,以此为契机,推进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