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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解读

所属类别:成都物流相关知识 编辑:宏大货运日期: 浏览:

7月22日,交通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标准》(JTGG10-2016,以下简称新版《监理标准》),该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是对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JTGG10-2006,以下简称《监理规范》2006版)的全面修订。修订背景适应工程监理制度改革方向工程监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引入、建立和实施的一项有效的基础工程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自1986年开工的西(安)三(原)一级公路和1987年开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率先实施国际化的Fidyk工程监理制度至今已有30年。1995年,交通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该规范于2006年首次修订,至今已实施10年。1995年底,中国高速公路里程仅为2141公里,2005年底为41000公里,2015年底为120000公里。《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标准》的颁布实施恰逢我国公路建设的高峰期和跨越式发展时期。它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公路工程监理的工作行为,对保证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改革,全面推行现代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交通部于2015年4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工路发[2015年第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四项制度,即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改革工程监理制、完善招投标制、强化合同管理制。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作为一个具有政策、管理和监理行为的行业标准,不同于一般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密切相关。他们需要不断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2006年版《监理标准》存在监理定位不清、职责重叠不清、权责不匹配、工作流程不畅等问题。为适应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应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为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14年第87号),交通部公路局组织开展了新版监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本规范的修订、颁布和实施是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手段、配套措施和重要步骤。2014年9月,交通部副部长冯林正在全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明确要求“修订监理标准”,引导监理回归“工程咨询服务”的本质属性针对近年来关于公路工程监理的一些问题,如“你想监理吗?为谁?谁来监督?”一些观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这个规范是为了“监督什么?如何监管?”对这两个问题的最新解释。修订思路和原则加强现代工程管理,完善监理机制本次监理标准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加强现代工程管理和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监理机制,规范监理工作和参建各方行为;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突出项目控制、过程验收和检查评估,精简现场检查、抽样检查和内部工作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实施监督否决权,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修订过程中,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方针,坚持和落实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继承、协调、推进、成熟的原则,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广泛吸收相关研究成果,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方向,体现了依法监管、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若干意见》指出,“调整和完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要改进方法,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项目控制、过程验收和抽查评估,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督,精简行业工作量,明确环境监督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落实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权和否决权。”此次修订很好地贯彻了这些要求,为改革措施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以“责任+过程”为主线,突出质量、安全、环保公路工程建设的典型特点,如多点、长线、宽区、大规模、高投入、长周期、“线+层”等。公路工程监理必须有适应这些特点的法律和要求。新版《监理标准》以“责任+过程”为主线,突出质量、安全、环保等重点。形成完整的链条体系,全面修订相关内容。1.适应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方向,明确了咨询服务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我监督等方面。《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界定监督地位。项目监理不是项目管理中的独立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人,按照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指导监理企业...提供高水平、多元化的管理咨询服务。”新版《监督标准》将监督定义为术语中的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活动。主任办公室的职责包括提供施工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条款中,明确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实施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则中提出了自我监督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2.明确监管工作的主体和职责,调整主任办公室和驻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补充安全环保监管内容。《若干意见》强调“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应当明确界定。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法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和按合同进行监理工作。”新版《监理标准》严格规定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可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监理人员组成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调整,2006年版《监理标准》增加到7500万元,每年每5000万元建筑安装费用增加一名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公室、常驻办公室和监理人员划分,监理工作的主体是监理工程师,2006版《监理规范》统称为监理工程师。3.规范监管程序和内容,进一步理顺监管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规定了监理项目的内容和程序,从建设单位的申请批准开始到相关文件签发结束有明确的界限。新版《监管标准》减少、合并和调整了事前审批和审查项目,将事前审批和审查项目从15个减少到9个。例如,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批、施工组织和人员编制的审查、施工方案和主要技术的审查,合并为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批”。增加了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4.调整监督机制。根据《若干意见》中“调整和完善监督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督标准》突出重点,掌握重点和丰富手段,明确了以检查为主的现场监督工作模式,提出了检查见证和信息管理的要求,简化了现场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和抽样检查的项目和频率。根据新规定,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施工合同的执行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在2006年版的《监理规范》中,旁站工程的要求从“适当”改为“应”,以表明严格性。对监督抽查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是针对子项目中的关键项目和主要结构尺寸,不再是所有的测量项目。同时,强调抽样检查“应在建设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初步计算,取样工作量可减少60%以上。5.简化质量评估和内部工作量。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价范围从子项目调整到子项目,优化了检查和评价的要求和监理资料的内容,减轻了行业工作量。配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修订,监理独立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将从分项、分项、单位工程调整为分项、单位工程,行业数据将大幅减少。据分析,标准修订后,该行业的工作量将减少70%左右。6.强化监督原则和否决权。它补充了监理工作基本原则的要求,强化了监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权力和责任,补充了处理质量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施后,早期总结提出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公正处理、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并将其纳入《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和1995年版《监理标准》。后来,“严格监督、优质服务、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职业标准演变而来,但并没有体现在2006年版的《监督标准》中。这次修订提出了“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作为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落实监理在质量安全问题上的否决权,基本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向监理部门报告等。,并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中有详细说明。7.减少机电工程和合同管理的内容。新版《监理标准》明确了机电工程监理的特殊内容,大大减少了重复规定。合同项目管理的内容是标准化的。《监理规范》2006版中的“其他合同项目的管理”一节作为单独的一章,项目分包、人员配备和机械设备审查的内容移入。《监理标准》2006年版第9章“机电工程监理”的内容大多重复引用。根据研究、对比分析和实际工作需要,删除了所有重复引用的内容,突出并保留了真正需要增加的三个内容,即软件开发监督、系统检查和测试以及调试阶段监督。8.其他主要修正。本规范的修订梳理了监理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增加了“抽样检验记录”,增加了抽样检验、检验见证、监理日志等条款。根据《公路工程标准编制导则》及其他规定,文章描述已全部重写,并将发布操作实施手册。修订后,本规范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五控两管”完整且有机结合。事前批准、过程控制和事后验收的工作流程清晰。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督方式更适用。现场项目明确,工作进度适度,技术内容全面准确,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新版《监理标准》的推广、实施和实施不仅与监理企业和人员有关,也与交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密切相关。特别是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大监理标准的推广力度,确保监理标准的实施和有效性。同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反馈给准备小组。对于按照《若干意见》改革精神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法人应正确对待和执行《监理标准》。首先,有几个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就不能取消工程监理制度。其次,自我管理模式是指“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建设管理和监督”项目施工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的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相关工作,并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全面负责。“不得以自我管理为名拒绝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和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目前正在大力推广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其实质是一种融资模式和相应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影响项目监管体系的实施或本规范的应用。项目管理中的具体监督职责和权限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希望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监理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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