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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车辆运输车达标吗?五部委明确非标车淘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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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第一货运全媒体新闻(微信:cn156news)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车辆运输车辆治理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工作计划”明确定义了标准和非标准车辆的样式(带图片和真相),并规定了淘汰时间表。汽车货运企业应该尽快找到自己的位置,找到缺失的,填补空缺。车辆运输监管政策时间表:2016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唐川主持召开部长级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监管的意见》。《意见》是治理超载的总体安排。会议指出了治理过剩工作的重要意义,希望依法从严控制,标本兼治,建立源头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控制风险,营造良好氛围。2016年6月14日,交通部召开部长级会议,原则审议通过《车辆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方案》草案。会议指出,车辆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对公路治超工作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强调要把车辆运输车辆治理工作与公路治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车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方案》,禁止超长、超宽货车进入高速公路,逐步整改和推广标准货运模式。这标志着我国公路管理进入了一个集中管理的新时期。哪种车禁止双排装载?从2016年9月21日起,“双排车”将被完全禁止。“双排车辆”是指上下两层为双排装载或上层为双排装载,下层为单排装载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车辆类型如图1所示。A)双排装载模式Ib)双排装载模式II禁止通过的“双排车辆”和“单排车辆”,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该车辆运输车辆的上侧为单排装载,后侧为单排装载,并且在车辆运输车辆的后柱中至少装载有一个轴。图2显示了临时允许进行过渡操作的“单行车辆”的单行装载方法。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本计划发布日之前注册的“单排车辆”暂时允许过渡运营。过渡作业临时允许的单行装载过渡作业临时允许的单行装载不得是倾斜装载、横向装载和三层装载,客车也不得装载在双轴车辆运输车的后立柱外侧,如下图所示。从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在道路上运行禁止过渡运行的单行装载。标准模型是这样的!满足新修订的《车辆、挂车和动车的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制》(GB 1589)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和中轴车辆运输列车的型号如下图所示。标准车型(单位:毫米)的非标准车辆淘汰时间表很清楚!标准车型、过渡车型和非标准车型都很清楚。非标准车辆将如何以及何时退出市场?《工作计划》还明确规定:①从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辆”通行,督促汽车货运企业对违规车辆运输车辆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6月30日,对20%的违规车辆运输车辆进行更新改造。(2)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所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车的翻新将全部完成,其中60%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3)从2018年7月1日起,不合格车辆运输车辆将被全面禁止。符合新修订的1589标准要求的标准化汽车运输车辆比例将达到100%。中国汽车货运业已经进入健康发展轨道。[官方声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运输货运管理处与榆林市长就车辆运输企业管理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交谈。1.关于管理期间的产能保证问题,对于“双排”至“单排”期间的产能保证问题,通过向企业发送问卷和各种计算,产能完全能够满足需求,不存在产能不足的问题。针对“单行”向“标准车型”转变过程中的产能保证问题,企业将采取一些策略优化车队结构,包括:将不合格的单行车辆改造为6位标准车辆;增加一些铰接式车辆运输车(平均6个位置);新购买的零件是一个中轴车辆托架(平均9个位置)。目前,该行业的许多企业已经开发出一种中轴车辆的原型,并正在进行后续的测试和申报程序。下一步的重点包括:1 .做好新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快中轴车等车辆的生产、研发和发布进程;2.汽车运输车辆制造企业应加强技术和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大规模产能。3.引导汽车货运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运输,增加铁路、水路运输在长途运输中的比重,缓解道路压力。2.针对治理期间运输成本上升的企业是否能够承受增加的问题,我们选择了8家典型的汽车货运企业(占市场份额的75%)来计算运输成本的影响。“双排车(21辆车)”改为“单排车(14辆车)”和“单排车(14辆车)”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9辆车)”公里和0.45元/车后,单辆乘用车的平均运输成本将分别增加0.34元/车?公里,两个阶段和两个值。按照目前1000公里的平均距离,单辆乘用车的运输成本将分别增加340元和450元,约占乘用车平均销售价格的0.5%-0.8%,对汽车消费者没有影响。由车辆运输商管理引起的运费上涨是客车运费的合理回报,也是驱除“坏硬币”的必然途径。下一步的重点包括:1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汽车货运企业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重新计算运力,修订生产运输计划,商定运价,调整运输合同。2.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汽车货运业运输指导价格,积极协调乘用车制造企业与汽车货运企业之间的运价调整。3.关于不合格车辆承运人的处置由于担心该行业的不正常运营以及随时可能受到监管,车辆货运公司近年来普遍放慢了车辆承运人的采购和更新计划。“计划”实行分步管理,并设定至少1.5年的过渡期,使大部分库存不合格车辆的运行期至少达到2.5年。从改造成本的角度来看,“单排车辆(14座车辆)”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辆”。单车改造费用为10000-20000元/车,改造费用一般可控。经过处理后,车辆将被报废,“单排车辆”可比“标准车辆运输车辆”多装载5辆商用车,年利润在25-35万元之间,购买成本可在一年内全部收回。下一步的重点是引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车辆货运企业淘汰、改造或更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使其符合GB1589的要求。4.在汽车货运企业车辆更新资金投资问题上,企业采取了“恢复一批、更新一批、新采购一批”的对策来调整运力结构。2017年,汽车货运行业将需要增加至少8000辆带中间轴的汽车。按照每辆中间轴车55万元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资金需要44亿元。整个汽车货运业的年车辆更新成本约为28亿元,超载超限罚款成本约为5亿元,年利润约为25亿元。即使不考虑金融贷款解决购车基金等手段,整个车辆货运企业的车辆更新基金也是有保障的。下一步的重点是与行业协会和重点运输企业一起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消除企业的顾虑。针对购买新型号可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能力的担忧,购买新型号的资本投资是对未来的投资。通过治理工作,行业将进入稳定的发展轨道,企业的市场份额将稳定,收入也将有稳定的保障,购车的资金投入也将快速收回。5.针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可能出现的集中拥堵问题,各部门通过前期宣传和引导,与重点汽车货运企业进行了深入沟通。重点企业表示,他们将率先配合法律负载。加强源头控制。如果客车生产企业强行、直接或暗示运输企业非法装载,一经查实,将坚决通知客车生产企业,严肃处理。为了规范道路执法,耐心、说服和劝阻是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演练。交通堵塞不能由控制工作引起,冲突也不能加剧。从部分省级车辆运输企业的管理经验来看,只要管理工作周密,相关工作做好,就不会出现大型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集中拥堵等群体性事件。下一步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和解释治理政策。严格执法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关键时期执法控制和应急响应,做好咨询、投诉和举报治理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最后,陆军部强调说,在一个混乱的行业中,每个人都不会感到安全,一次获得的利润肯定不会持续太久。治理不能拖延。只有通过早期治理,才能为行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希望汽车制造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努力,迎难而上。(部分内容来自交通部、中国新闻网、四川在线等。)附件:政策全文《汽车运输车辆治理工作规划》近年来,中国汽车货运业规模持续扩大,汽车运输车辆数量逐年增加,为支持中国汽车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此同时,非法改装汽车运输工具和多次禁止超限运输,不仅扰乱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货运业的市场秩序,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处理。为规范车辆运输工具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货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载工作的意见》(焦红玉发2016)第12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是:确保安全,促进转型稳定发展,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规范引导、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调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辆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车辆运输车辆非法营运。标准模型已经广泛应用于汽车货运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高,铁路和水路客运比重明显提高,主要运输通道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劳动力保持稳定,工作环境不断改善。中国汽车货运业已经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二、做好标准实施的主要措施(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实施新修订的《车辆、挂车和车辆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的GB1589)等车辆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引导新标准中轴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中轴车辆运载器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发布进程,督促车辆运载器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和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载器规模产能。(2)严格增加车辆的市场准入。工业、信息化、认证认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监督,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车辆运输企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登记和市场准入的监管,加强对新增车辆运输企业外部规模的实车检查。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各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不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三)消化股票的综合政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省内车辆货运企业拥有和承包的车辆运输车辆的号牌、登记时间、车型、所有权等基本信息,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人的相关信息。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货运企业制定不合格车辆的分阶段改造和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汽车货运企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重新检查车辆装载能力,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调整运输合同。车辆货运企业应尽快淘汰不合格车辆或改造恢复达标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采购计划,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加强源头控制。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交通运输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在道路上进入市场(厂)。对强行、指使或者暗示车辆货运企业非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汽车运输站的监督检查,按照《道路安全保护条例》严格规范企业运输行为,禁止不符合运输标准的车辆进入站(厂);车辆、司机、货运企业等。违反超限运输法律法规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流以及联合惩戒机制。客车生产企业和汽车货运企业违法违规三次以上的,将列入联合纪律备忘录,并依法进行曝光、约谈和追究法律责任。(五)加强道路执法检查。从2016年9月21日起,“双排车辆”(详见附件2)严禁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违规车辆运输车辆整改期。在此期间,本计划发布前登记的“单行车辆”(详见附件2)暂时允许以过渡方式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控制高速公路入口,督促所有“双排车辆”返回高速公路。拒绝服从劝告返回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地方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允许“双排”车辆进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各地有关部门要引导汽车货运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不断提高铁路水路运输能力,增加铁路水路运输在长途客车运输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确保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稳定。三。附表:从2016年9月21日起,将全面禁止“双排车辆”通行,并督促车辆货运企业对违规车辆运输车辆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6月30日前将有20%的违规车辆运输车辆进行更新改造。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所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工具将全部翻新,到2017年底完成60%。从2018年7月1日起,违规车辆运输车辆将被完全禁止。符合新修订的1589标准要求的标准化汽车运输车辆比例将达到100%。中国汽车货运业已经进入健康发展轨道。4.保障措施(1)加强部门合作和分工。车辆运输车辆的管理涉及广泛的问题,情况复杂。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努力,精心准备,协调行动。车辆运输车辆管理应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缓解矛盾,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2)加强和规范执法和联合监管。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组织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和滥用职权现象进行举报和查处。省级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不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报告各省的治理情况。同时,加强对治理任务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和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协会要在全社会和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辆国家标准,宣传治理政策,使乘用车生产企业、车辆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货运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和管理执法要求。各省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与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取得它们的理解与合作,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和生产调度工作,与汽车货运企业建立合理的运价形成机制。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货运与采购联合会,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抵制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整个汽车货运业”的联合行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商、汽车运输车辆制造商和汽车整车货运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治理工作的重大进展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争取政府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8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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