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修改,4.5吨及以下货车双证取消
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为准则的决定》。在货运方面,将修订国际航运法规,取消7项外商投资国际航运的业务审批。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4.5吨以下的一般货物运输资格证书和车辆营运证书。此外,《快递暂行条例》也做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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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相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卸储存基础知识考试(总质量在4500公斤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除外)。
*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总质量在4500公斤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用于普通货运作业的,不需要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许可证。删除第37条中的申请。增加一款作为* *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业务标准。
删除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中的机动车维修作业。增加一款作为* *款: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附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在维修服务结束后提供维修费用明细清单。
删除第六十五条中的机动车维修业务。增加两款,作为第* *款、第三款: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改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此外,删除《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第十六条第(三)项中依法应当检疫的物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