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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金项链丢失诉赔获支持

所属类别:成都货运常见问题 编辑:宏大货运日期: 浏览:
2015年11月,孙先生将一条75.8克的项链邮寄到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家珠宝店。由于这是一件贵重物品,快递员问孙先生是否愿意保证价格。根据快递单上的说明,如果寄件人认为内容重要,请办理担保业务。交付保价包时,应按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 *限额为10万元。如果保险包裹丢失或完全损坏,邮政部门应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孙先生认为这样的大企业还是会亏本的,并没有选择保证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快递单上项目名称和数量栏中的项链是快递小杨填写的。文件上印有寄件人的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的说明,但下面的签名也是小杨的签名。在这份文件的右下角有一行黑字:请在填写这份文件之前阅读背面的说明!你的签名意味着你理解并接受指示。文件中包裹的重量记录为332克。快递公司收取了5元和3元的费用,共计8元。 五天后,快递公司打电话给孙先生,说包裹是空的,物品丢失了。从那以后,孙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能帮助找回丢失的物品。 通过总部调查,涉案包裹从宁波到杭州到南京,从南京到常州,从常州到常州到邹区。在货运信息展示期间,在每个转运环节都没有收到检验文件和关于包装破损的相关信息。常州市邹区检验单上说,涉案包装的外包装有裂纹,盒子里没有内部零件。重复重量是142克,内部实际上少了190克,并通知收件人。 孙先生已就赔偿事宜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提起诉讼。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2015年12月市场黄金价格赔偿18,000元。 快递公司辩称,孙先生无法证明金项链被贴了。赔偿标准应根据《邮政* *》规定的限额确定,即24元邮费的三倍。 孙先生提供了一份珠宝销售清单,上面写着项链的名字为千足金,重75.8克,单价283元,总价21410元。同时,原告还保留了带有75.80克金项链的小珠宝标签。 □说话 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快递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从小杨的项链可以看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原告的委托时已经检查了里面的东西。 国内快递包裹明细表上的内容描述和数量由被告的员工填写。再加上原告仍持有金项链的销售单、小珠宝标签和实际短缺的190克物品,法院能够证明原告张贴了一条75.8克、有几千英尺高的金项链,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原告委托的项链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赔偿价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的工作人员确实询问了原告价格是否有保证,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告诉了原告被保险人和非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区别。此外,包装单背面打印的使用说明中的限额赔偿格式条款不足以引起原告的注意,而且,包装单是由被告的雇员而不是原告签署的(尽管只签署了姓氏)。因此,被告无权援引保险金额赔偿的规定,但应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8000元,不足75.8克黄金,按包裹应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驳回被告支付三倍邮费的抗辩建议。(孙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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