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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运行业将建立“黑名单”,国家发改委公布征求意见稿

所属类别:成都货运常见问题 编辑:宏大货运日期: 浏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于8月1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失信惩戒对象联合名单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运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等10个主要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结果,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即失信者)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将按程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限制和联合处罚。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先获取和认定的失信记录以及监管过程中的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结果,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不诚信参与者)涉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不诚信行为,将按程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限制和联合处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有不诚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诚信主体进行列名,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运输货运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配送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货运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相关人员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黑名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国信用网站开展黑名单的收集、交流和发布,推动联合处罚的实施。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制定黑名单识别标准。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工商、邮政等部门以及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直属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黑名单的管理。 (4)被认定为交通货运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交通货运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实施联合处罚。 二。识别标准 (五)交通运输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后,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驾驶机动车的。 4.*汽车司机。 5.驾驶人在一年内以超过规定速度2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三次以上,或者在一年内以超过规定速度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二次以上的。 6 .货运车辆驾驶员在1年内超载30%以上或3次以上。 7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情况,处罚不变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8.对涉及人员的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驾驶员*。 9.1一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两次以上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驾驶员。 10.六个月内发生两起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该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11.交通事故后逃跑的司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 以上项目中不止一个包括此号码。 (六)交通运输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 1年内货运车辆非法运输3次以上。 2.货运车辆驾驶员一年内非法运输三次以上的。 3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非法运输货运车辆超过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 *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教唆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在一年内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源头单位、大型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8.因阻碍交通、强行冲卡、* *抗拒法律、损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 .因违章超载造成重大事故并承担同等责任。 10.*违反法律会导致* *或伤害。 11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被列入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 以上项目中不止一个包括此号码。 (七)运输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在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在申请交通运输财政补贴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重要事项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交通运输财政补贴的。 2.使用财政交通补贴资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擅自对补贴资金的建设内容或使用标准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不再符合重大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 3.已获得运输投资补贴的货运枢纽(货运园区)在运营10年内货运服务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且未按要求返还已获得的投资补贴。 (八)水路运输领域的运输货运行业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相关经营资格。 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或停业整顿。 3.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在申请运输相关行政许可和财政补贴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重要事项的。 4.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借或者涂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资质证书的。 5 .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类别资质证书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6 .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参加水路运输领域相关资格考试中弄虚作假的。 7.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8.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9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列入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从业人员。 10 .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经交通部认定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九)交通运输和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隐瞒或谎报危险货物/污染性危险货物进出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故意与托运人共同行动的托运人或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 2.伪造船舶合法证书和文件的船舶。 (三)船舶非法向船舶排放污染物(一年两次以上)。 4.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当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和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三次以上)。 5.船舶危险货物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二)欺骗、欺诈、提供虚假、露骨材料等违法行为; (3)负责重大危险品事故; (四)出借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给他人使用的; (五)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 (6)对说谎或隐藏危险品负责。 6.现场集装箱包装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出具集装箱包装证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欺骗、伪造或者提供虚假《集装箱包装证书》的; (三)将审查员的账号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四)为非个体经营单位装载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 (5)现场监督检查前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 7.非法供应不合格燃料的企业(一个日历年内两次或更多次)。 8.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的。 9.船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 *(失踪)五起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10.1/3或更多由航运公司管理的船舶被列为关键跟踪船舶。 11.船务公司管理的船舶违反规章制度,船务公司不接受或逃避处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2.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出租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从事经营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13.船舶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或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仍未整改的。 14.船舶或者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船舶或者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变更前或者在营运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 15.故意违反规定进行出入境报告的船舶,或者多次受到相关处罚后(一个日历年内两次以上)无法按规定进行出入境报告的船舶; 16 .在收取海运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一个日历年内两次以上); (二)未申请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缴费人和船舶(一个日历年内两个以上); (三)未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出口货物,违反规定办理装卸港口手续的经营者、船务代理机构或者货物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 (四)严重违规并被海事部门取消资格的港口建设费征收机构。 17 .在海事船员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资格证书和船员证书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资格证书和船员证书的; (三)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船员外派资格许可证,从事船员培训或者船员外派服务的。 18.使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证书》申请或签发《集装箱包装证书》的人员。 (十)国际货运代理领域的运输和货运业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并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代理进出口货物、危险货物运输,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故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 2.因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运输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海关监管领域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实施* *犯罪或* *行为。 2.非报关企业在一年内违反海关规定超过上一年度海关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总票数千分之一,海关行政处罚总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一年内报关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超过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总票数的万分之五,海关行政处罚总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当年注册或备案的非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分别受到10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年未登记备案的非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一年内海关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总额分别超过100万元和30万元。 3 .欠缴应* *或欠缴应缴纳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具体内容:经现场检查,无法找到在海关注册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也无法通过在海关注册的联系方式联系到该企业)存在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单超过90天的情形。 5.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7.抗拒或者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8 .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运输和货运业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在铁路运输领域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2.铁路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的。 3 .因违法行为对旅客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铁路监管部门对承运未经安全检查的货物或者在非危险货物装卸站装卸危险货物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5.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将危险货物夹带在普通货物中,或者将危险货物夹带在未装载的危险货物中,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6.铁路交通和客货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阻碍或者对抗事故调查的。 7.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8 .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十三)运输货运业市场参与者及其在民航运输领域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等工作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 *证言的。 2.有无证经营和无证经营。 3 .故意干扰民航* *站正常使用的。 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隐瞒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十四)运输和货运业市场主体及其快递领域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发送和交付货物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危及个人信息安全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 (二)披露、篡改或者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5.快递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7.快递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8.快递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严重失信违法行为,需要联合处罚的。 三。识别程序 (十五)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直属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按照上述标准认定交通运输业和货运业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认定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黑名单认定前履行公示程序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告知不诚信主体。自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提前通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鉴定部门(单位)应按程序逐级提交黑名单信息。不诚实主体投诉的,鉴定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采纳,并告知结果。未* *最终确定,暂时不列入黑名单。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部门(单位)的上级部门(单位)申请复核。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共享和发布列表信息 (17)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企业身份代码(LEI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人身份号码)、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员工)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二是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包括认定不诚实违法行为的事实、部门(单位)、依据、日期和效力。 (十八)鉴定部门(单位)应当将黑名单信息逐级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将该领域新生成的黑名单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率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信用中国网站将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向公众公布已确认生效的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五、实行共同处罚 (20)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的黑名单。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有责任惩罚他们。 (21)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货运服务平台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查询和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不诚信主体实施市场、行业和社会限制及处罚。 (二十二)相关单位及时收集联合惩戒失信典型案例,统计联合惩戒情况并反馈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名单撤销与权益保护 (二十三)不诚信主体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黑名单在有效期到期后会自动退出。注册部(单位)将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名单撤销公告。相关列表信息将继续存储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后台。 (二十五)在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来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如果注册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应及时逐级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由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二十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评审部(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尽快反馈给有关当事人。 (28)联合纪律执行部门根据黑名单实施联合纪律措施时,主动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及时通知鉴定部门(单位)核实,鉴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和反馈。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误被错误列入黑名单,鉴定部门(单位)应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不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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